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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2005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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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2005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林业厅(局、委),电监会派出机构:
  
  2003年以来,根据全国整规办统一部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电监会10部门加强协调合作,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在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增长、产销衔接、提高效益、优化结构和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企业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货值12.4亿元。
  
  虽然建材市场秩序整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建材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企业法制及自律意识淡薄、大量落后生产能力存在的总体格局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二是我国建材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不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环境污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乏力,整顿规范工作开展很不平衡。这些矛盾和问题,造成目前我国建材市场无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建材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和舆论反映依然强烈。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2005年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是:整规工作得到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所在地要制定出目标明确、职责明晰、有时限要求、分阶段实施的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实施。各地整治工作领导、指导和协调机制基本健全,整规工作开展不平衡的局面得到扭转。
  
  (二)贯彻落实10部门2004年广州取缔“地条钢”现场会精神和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联合发布的《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要求,持续保持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力度。着重加强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湖南、广东、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等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反弹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的打击取缔工作。
  
  (三)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下,继续推进河北邢台、文安,山东临沂,江苏邳州4市(县)人造板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的整治规范工作,推动建设优质人造板生产基地。根据各地人造板生产行业和市场实际,提请有关地方政府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并组织力量加强对各重点地方整治工作的督查。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家具、涂料、水泥等产品的国家及省级监督抽查和打假工作力度。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要及时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公布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名单,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曝光质量差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严格执行曝光、处罚、整改等后续处理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实行责令企业召回或强制召回制度。
  
  (五)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家具、涂料、水泥等重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和质量监测,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健全重点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和扣件生产、流通(含租赁)、使用各环节,特别是对钢管、扣件租赁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完善标识标注的规定,实行限期使用。同时,要加大对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在内的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保障措施
  
  (一)各级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确保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和乡(镇)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整治工作各项责任落到实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部门整治工作要加强协调、指导、督查和督办。
  (二)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建立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地区间密切协作、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完善部门和地区间相互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对查获的伪劣产品来源和流向可以追溯并予以查处。进一步加大质量抽查和监测力度。严把建筑用钢材、水泥、人造板等企业和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准入关。适时公布生产“地条钢”和严重不合格人造板企业“黑名单”。对查处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和问题严重的生产区域、专业市场、工地,要坚决予以曝光。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落实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假冒伪劣建材违法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和涂料、电线电缆等打假协作网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促进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以及包庇、纵容违法分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披露、曝光。
  
  (四)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实施分类监管。对产品质量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树立一批诚信经营的名优企业典型;对合法经营,但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加大跟踪检查频次,采取召开质量分析会、企业负责人培训班和为其提供技术基础服务等方式予以帮促;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不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监督其限期淘汰;对故意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建议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三、进度要求
  
  (一)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湖南、广东、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等地要分别制定2005年本地区打击取缔“地条钢”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间、验收标准、防止反弹的措施,在抓紧落实的同时报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河北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派出专项整治工作组在邢台蹲点,要就邢台区域性人造板质量问题整治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方案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整治责任、限期取缔产品质量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且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等内容),以此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同时报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山东、江苏、浙江3省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进一步促进人造板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三)7月、11月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分别就工作进展情况向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重要情况和查获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
  
  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特别是重点地区整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或专项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2005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林业厅(局、委),电监会派出机构:
  
  2003年以来,根据全国整规办统一部署,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电监会10部门加强协调合作,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在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快速增长、产销衔接、提高效益、优化结构和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企业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货值12.4亿元。
  
  虽然建材市场秩序整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建材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和技术装备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小企业法制及自律意识淡薄、大量落后生产能力存在的总体格局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二是我国建材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不高、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环境污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一些地方市场监管乏力,整顿规范工作开展很不平衡。这些矛盾和问题,造成目前我国建材市场无序竞争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建材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消费者和舆论反映依然强烈。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整规办的统一部署,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2005年要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是:整规工作得到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所在地要制定出目标明确、职责明晰、有时限要求、分阶段实施的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实施。各地整治工作领导、指导和协调机制基本健全,整规工作开展不平衡的局面得到扭转。
  
  (二)贯彻落实10部门2004年广州取缔“地条钢”现场会精神和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联合发布的《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要求,持续保持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力度。着重加强天津、河北、山东、辽宁、湖南、广东、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等生产“地条钢”违法行为反弹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的打击取缔工作。
  
  (三)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下,继续推进河北邢台、文安,山东临沂,江苏邳州4市(县)人造板生产基地产品质量的整治规范工作,推动建设优质人造板生产基地。根据各地人造板生产行业和市场实际,提请有关地方政府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并组织力量加强对各重点地方整治工作的督查。
  
  (四)进一步加大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家具、涂料、水泥等产品的国家及省级监督抽查和打假工作力度。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和监督抽查,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要及时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公布优质产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名单,扶优扶强,引导消费;曝光质量差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严格执行曝光、处罚、整改等后续处理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实行责令企业召回或强制召回制度。
  
  (五)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家具、涂料、水泥等重点市场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和质量监测,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健全重点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脚手架用钢管和扣件生产、流通(含租赁)、使用各环节,特别是对钢管、扣件租赁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规范,完善标识标注的规定,实行限期使用。同时,要加大对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在内的有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保障措施
  
  (一)各级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调机构要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确保各级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级和乡(镇)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整治工作各项责任落到实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建筑工地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按行政区划明确职责,做到责任到人。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部门整治工作要加强协调、指导、督查和督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深入开展2005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联[2005]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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