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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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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3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3年7月11日 国质检执联[2013]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经贸)、工商、林业局(厅、委),能源局派出机构:
现将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林业局、能源局等全国建材市场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的《2013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2013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2013年,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促进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围绕改善和保障民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坚持成功做法,创新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为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2013年的建材整治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落实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发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大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颁布的技术标准和生产许可要求,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促进建材行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城市限粘、县城禁实”,严禁实心粘土砖在建筑工程中的使用。(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工商、质检)
(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围绕确保建筑用重要建材产品质量,组织对部分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督查,检查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认真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住房城乡建设)
(三)加强对重点建材的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依职责,围绕钢材、防水材料、墙体材料、水泥等大宗建材产品,人造板等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扣件、电线电缆等直接关系安全的产品,建筑保温材料、建筑卫生陶瓷等涉及节能减排的产品,加强对生产、流通、租赁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的建材进入市场、用到建筑上,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质检、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商)
(四)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引导作用,继续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支持企业维权,促进行业自律,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价值。(质检、商务、工商、林业)
二、严厉打击建材违法犯罪活动
(五)突出重点问题开展集中打假活动。一是严查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无证生产钢筋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身钢筋”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严查墙体材料偷工减料,尺寸、强度不合格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孔型孔洞率、导热系数不合格影响建筑节能,放射性核素超标影响人体健康等问题,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粉末砖头”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装饰装修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低于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强制性要求的水泥、混凝土桩、防水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五是严厉查处电线电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计量不足等违法犯罪行为。(质检、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
(六)保持对“地条钢”的高压态势。对钢材生产、销售和建筑工地使用钢材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用“地条钢”轧制建筑用钢材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企业和窝点要按照《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窝点”断电实施办法》(国质检执联[2004]386号)规定,实施停、限电。(质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能源)
(七)畅通广大群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建材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渠道。充分发挥 12315、12365等举报热线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建材的举报,认真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教育引导消费者提高识假辨假能力,树立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理念。(质检、工商)
(八)切实落实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的各项措施。对应当依法撤(吊)销生产许可证和强制认证证书情形的,坚决按程序提出撤(吊)证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探索实行执法查处结果公开制度,对查实的重大建材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对重点建材产品的检测结果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质检、公安、工商)
(九)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新闻发布、专栏专刊、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曝光、案件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建材专项整治行动及工作成果,努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
三、切实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职责
(十)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集中整治。各地质监部门要确定一批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监督抽查产品合格率低的生产地区,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区域整治,坚持“打与治、治与扶、扶与建”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通过严厉查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推动区域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工商、商务等部门确定一批建材交易市场开展集中整治。 (质检、商务、工商)
(十一)加大对建材市场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建材经营户的宣传教育,强化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市场管理责任,继续推动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商贸流通企业围绕产品质量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完善并落实行规行约,加快提高行业企业信用水平。(商务、工商)
(十二)对建材企业加强环保监管,实行严格的排放控制,加大总量减排力度,实时开展建材行业环保核查,促进行业绿色转型。(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开展“清新居室”行动。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无照经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售或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装饰装修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清新居室“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服务活动。(质检、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林业)
(十四)严格督查督办。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督查督办的作用,将重点区域、大案要案作为督查督办的主要对象,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或抽查,必要时组织联合督查,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进行研判,分析现状、剖析原因,研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针对性措施。(各部门)
四、推进建材整治长效机制建设
(十五)健全部门联动、省际联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以情况通报或案件移送等形式,紧密衔接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案件处理,必要时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联合行动,进一步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涉及跨省重大案件的协调,以协查函等形式,通报有关案情,开展地区间联合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各部门)
(十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工作制度,健全“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杜绝以罚代刑问题,保证执法打击效果。选择一批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宣传报道,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公安、工商、质检)
(十七)严格执行情况报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2013年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报至各对应部门)。坚持大案要案报告和严重违法企业通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涉案产品货值巨大、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规定上报,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010-82262126
djxtc@aqsiq.gov.cn
发展改革委产业司010-66262568
jianchengsun@163.com
公安部治安局010-66262568
chenhong0214@sohu.com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010-66556298
wang.xiaomi@mep.gov.cn
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010-58933293
zhiliangsi@163.com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010-85093354
qgzxb@mofcom.gov.cn
工商总局消保局010-68050261
xbjspc@126.com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010-84239196 chenruiguo8427@163.com
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010-66597385
yunbo-wang@serc.gov.c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13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联[2013]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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