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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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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林业厅(局、委)、电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2007年第一次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精神,现将《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向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2007年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附件:
  
  
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照《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2007年)规划》(国质检执联 [2005]103号)制定的目标,大力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全面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大力推动开展质量振兴活动。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着力于行业的结构调整,着力于提高建材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保障建设施工质量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建材市场建设、管理的规范、标准,形成统一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我国建材行业发展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整治工作在2007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更广泛、更深层次、更持久的实效。
  
  二、工作重点
  
  重点整顿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水泥、涂料、电线电缆、塑料管材等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具有区域性、集群性生产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的特点的重点区域;辐射面广、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建材专业市场;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交界处,以及农村消费市场、建材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上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质量监测,以及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4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拟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名单和有关情况,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挂牌督办。
  
  三、措施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所在地政府的整治工作责任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解决目前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的现象。在坚持监管重心下移的同时,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对下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解决。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切实负起协调责任,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部门单兵独斗、各自为战现象。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和不同行政区域间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资源共享、互通信息、联手查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狠抓大案要案,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产品来源和流向都得到查实。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随时将本地区查处或正在查处的大案要案报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针对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适时组织联合督办。并于11月下旬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三)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建材违法企业或“窝点”采取停、断电措施的力度。形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确定违法企业名单,供电企业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或“窝点”实施停、断电,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电力供应的长效措施。
  
  (四)各级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监管的领域和环节,进一步完善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开展分类施治。
  
  (五)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的力度,内蒙古、河北、山东、陕西、安徽、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重点地区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针对本行政辖区内生产、销售“地条钢”等违法行为制定有目标、分阶段、责任明晰、有完成期限的整顿治理方案,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后实施。
  (六)密切结合粉尘排放和治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小水泥企业的整治。强制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要使用高效袋式除尘设备(粉尘排放浓度可降到30mg/ N立方米以下,比传统电收尘降低70%以上)。不达标的企业,一律禁止生产。对环保不达标的,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水泥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情况、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及时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四、坚持整治工作分三步走的方针,全面提升我国建材产品质量水平
  
  第一步,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区域性的、屡禁不止的建材质量问题,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租赁、使用假冒伪劣建材的“窝点”,以及多发和反复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开展有声势、区域间、部门间联合打击取缔行动,使上述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第二步,打扶并举。加大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产品的查处力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行业自律等多种措施,充分调动市场调节的积极因素,加快淘汰、关闭设备简陋、能源及原材料消耗大、污染环境,不具备生产、销售合格建材能力的企业。大力推动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优化整合,督促、帮助具备一定规模、技术装备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和质量管理建设,推动形成越来越多的质量规模效益型企业。大幅度提高建材产品整体抽查合格率。第三步,大力扶优扶强。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培育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优质工程。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推动开展建材质量抽检合格率百分百活动、创建优质建材产品生产基地、争创区域建材产品国家免检等活动。
  
  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等生产、销售人造板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认真总结江苏邳州等地开展创建优质人造板生产基地活动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的作用,继续深入开展有力度、有声势、讲实效的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工作,帮助地方和广大企业将区域性质量问题转变为区域性经济优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建设、商务(经贸)、工商、环保、林业厅(局、委)、电监会派出机构:
  
  根据2007年第一次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会议精神,现将《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07年12月20日前向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2007年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报告。
  
  附件:
  
  
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对照《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2007年)规划》(国质检执联 [2005]103号)制定的目标,大力推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全面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大力推动开展质量振兴活动。坚持从源头抓质量,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着力于行业的结构调整,着力于提高建材产品整体质量水平,保障建设施工质量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建材市场建设、管理的规范、标准,形成统一的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我国建材行业发展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国家产业政策。确保整治工作在2007年上一个新台阶,取得更广泛、更深层次、更持久的实效。
  
  二、工作重点
  
  重点整顿建筑用钢材、人造板、建筑脚手架用钢管(扣件)、水泥、涂料、电线电缆、塑料管材等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品;具有区域性、集群性生产建筑及室内装饰材料的特点的重点区域;辐射面广、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建材专业市场;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划交界处,以及农村消费市场、建材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对上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质量监测,以及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建材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4月20日前报送本地区拟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名单和有关情况,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重点区域、重点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挂牌督办。
  
  三、措施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所在地政府的整治工作责任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解决目前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的现象。在坚持监管重心下移的同时,上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对下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解决。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切实负起协调责任,坚决扭转一些地方存在的部门单兵独斗、各自为战现象。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和不同行政区域间专项整治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资源共享、互通信息、联手查处、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狠抓大案要案,确保查处的每一起案件涉及的假冒伪劣建材产品来源和流向都得到查实。涉嫌犯罪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机构要随时将本地区查处或正在查处的大案要案报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针对各地查处的大案要案适时组织联合督办。并于11月下旬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三)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建材违法企业或“窝点”采取停、断电措施的力度。形成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确定违法企业名单,供电企业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企业或“窝点”实施停、断电,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后再恢复电力供应的长效措施。
  
  (四)各级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负责监管的领域和环节,进一步完善建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施工单位质量诚信档案,开展分类施治。
  
  (五)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的力度,内蒙古、河北、山东、陕西、安徽、湖南、江西、福建、广东、广西等重点地区的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针对本行政辖区内生产、销售“地条钢”等违法行为制定有目标、分阶段、责任明晰、有完成期限的整顿治理方案,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后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执联[2007]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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