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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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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 各级计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地址等有重大改变,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由可行性研究费中支出(一九八一年的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对不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深度要求,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商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要求,由省、市、自治区建委、环境保护局(办)规定。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进一步对区域环境进行论证,阐明选址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等。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国建委《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将设计文件的有关部分送达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竣工后,应当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在施工中,应当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可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项目。各级经委要加强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
  
  附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要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综合评价,论证和选择最佳方案,使之达到布局合理,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得到控制。
  一、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⒈一切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质量产生影响的大中型工业基本建设项目;
  
  ⒉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产生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港口和铁路交通等基本建设项目;
  
  ⒊大面积开垦荒地、围湖围海和采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
  
  ⒋对珍稀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资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绝灭危险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⒌对各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和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地区产生严重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⒈建设项目的一般情况
  
  ⑴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性质;
  
  ⑵建设项目地点;
  
  ⑶建设规模(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规模);
  
  ⑷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
  
  ⑸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和来源;
  
  ⑹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废物等的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方式;
  
  ⑺废弃物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污染物处理方案、设施和主要工艺原则;
  
  ⑻职工人数和生活区布局;
  
  ⑼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⑽发展规划。
  
  ⒉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
  
  ⑴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附位置平面图);
  
  ⑵周围地区地形地貌和地质情况,江河湖海和水文情况,气象情况;
  
  ⑶周围地区矿藏、森林、草原、水产和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自然资源情况;
  
  ⑷周围地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温泉、疗养区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
  
  ⑸周围地区现有工矿企业分布情况;
  
  ⑹周围地区的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地方病等情况;
  
  ⑺周围地区大气、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
  
  ⑴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⑵对周围地区自然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⑶对周围地区自然保护区等可能产生的的影响,防范和减少这种影响的措施,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
  
  ⑷各种污染最终排放量,对周围大气、水、土壤的环境质量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⑸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⑹绿化措施,包括防护地带的防护林和建设区域的绿化;
  
  ⑺专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估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可行性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 。 各级计委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选址报告和初步设计时,应与环境保护部门磋商,确保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他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必须把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相应地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充分注意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最低的程度。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成投产或使用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或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编制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同意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或建设地址等有重大改变,应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费用,由可行性研究费中支出(一九八一年的在建项目仍按现有资金来源解决)。
  
  第五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见附件。对不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深度要求,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商同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根据具体情况从简要求,由省、市、自治区建委、环境保护局(办)规定。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选址报告,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进一步对区域环境进行论证,阐明选址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环境保护篇章应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防止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对资源开发而引起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等。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国建委《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将设计文件的有关部分送达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竣工后,应当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在施工中,应当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可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原则也适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的项目。各级经委要加强对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境保护部门可给予罚款。
  
  第十三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本办法, 制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
  
  社队企业、街道企业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办法。
  
  附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要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综合评价,论证和选择最佳方案,使之达到布局合理,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较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得到控制。
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已变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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