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并给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警告。 第二十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所需经费,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申请事项类别: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申请机构: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机构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必须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本表可以复制。 二、填写申请表须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签字笔。字迹工整正楷,切勿潦草。 三、具体栏目填写说明: 1、“机构名称”指申请机构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全称; 2、“办公地址”指申请机构总部常设机构所在的详细地址; 3、“注册地址”指申请机构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详细地址; 4、“经济性质”指申请机构的具体类别; 5、“价格评估业绩”栏由申请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或申请机构有效期满进行重新认定时填写,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初次申请时不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初审机关、审批机关各存一份。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邮编│┃ ┠──────┼───────────────────┼────┼────┨ ┃注册地址││邮编│┃ ┠──────┼────────┬────────┬─┴────┴────┨ ┃工商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编号 │┃ ┠──────┼────────┼────────┼───────────┨ ┃登记时间││ 注册资金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 电话 │┃ ┠──────┼────────┼────────┼───────────┨ ┃经济性质││ 机构代码 │┃ ┠──────┼────────┼────────┼───────────┨ ┃从业人数││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 ┃│┃ ┃业务│┃ ┃范围│┃ ┃│┃ ┠──────┼─────────────────────────────┨ ┃申请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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