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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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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在已下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基础〔1999〕38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省(区、市)均应成立由政府负责牵头,计委(计经委)、物价、财政、银行和项目法人等参加的农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标准化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标准设计、以及配电台区、低压线路和进户线建设标准图,并制定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限额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各类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限额。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三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要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同体”作业。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新建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35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110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
  
  第九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其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监理及以上监理资格。
  
  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严禁监理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
  
  第四章 设备及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设备和材料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定详细的设备、材料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确保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防止盲目追求高标准的倾向。
  
  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它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必须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评标原则,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集体评议定标。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法人必须编制详尽的招标公告,并公开发布,严禁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对于邀请招标采购产品,项目法人要编制投标邀请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非招标采购的一些零用设备和材料的价格及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更改调换下来的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对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一律不得循环再用;经检验合格、且不属上述淘汰禁用的产品,应尽可能加以利用。并应建立相应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户进户及用电设施不应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电能表、进户线、以及各种室内开关保护等设备,在符合电网改造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应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设施,减轻农民负担。
  
  为保证电能表质量,凡新购电能表,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队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承担35千伏及以上输电变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配备施工力量,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条 10千伏及以下低压电网的施工可由各县电力公司组织进行。县电力公司必须精心组织,制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和施工管理办法,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切实加强对农网改造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要制定有关措施,严把建设管理程序和承担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资质关;加强对项目法人组织设备材料采购、确定施工和监理队伍的招标过程、以及签订的合同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对上述各环节发现的问题和执行中的偏差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要按照上述要求组织农网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网改造工程的有关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改变建设程序,雇用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严肃处理;对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在已下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基础〔1999〕38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各省(区、市)均应成立由政府负责牵头,计委(计经委)、物价、财政、银行和项目法人等参加的农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标准化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标准设计、以及配电台区、低压线路和进户线建设标准图,并制定有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限额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各类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限额。
  
  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
  
  第三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要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同体”作业。
  
  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新建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35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110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
  
  第九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其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监理及以上监理资格。
  
  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严禁监理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
  
  第四章 设备及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设备和材料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定详细的设备、材料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确保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防止盲目追求高标准的倾向。
  
  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它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必须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评标原则,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集体评议定标。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法人必须编制详尽的招标公告,并公开发布,严禁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对于邀请招标采购产品,项目法人要编制投标邀请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非招标采购的一些零用设备和材料的价格及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更改调换下来的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对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一律不得循环再用;经检验合格、且不属上述淘汰禁用的产品,应尽可能加以利用。并应建立相应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农户进户及用电设施不应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电能表、进户线、以及各种室内开关保护等设备,在符合电网改造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应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设施,减轻农民负担。
  
  为保证电能表质量,凡新购电能表,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
  
  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队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施工单位。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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