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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会计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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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丰富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实现“2131工程”目标(即在二十一世纪初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特设立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放映设备(16毫米放映机、发电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16毫米拷贝以及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设备,帮助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组建农村电影流动放映队,解决农民看电影问题。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是西部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的600个低收入县。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西部地区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兼顾其他老少边贫地区。
第五条
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资助的放映设备,不要求地方进行资金配套(有条件的省区可自行配套);国家资助的拷贝,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比例出资的办法,地方必须按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配套比例由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在每年资助计划中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套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国家优先资助配套资金落实的地区。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全国农村电影“2131工程”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国“2131工程”的实施;
(二)制定全国“2131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资助计划;
(三)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实施情况。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2131工程”的实施;
(二)制定本地区“2131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2131工程”实施情况;
(四)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五)按规定分配本地区资助设备及拷贝;
(六)管理好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
第八条
接受资助单位是指接受国家资助放映设备、民族语译制设备及拷贝的单位,其职责:
(一)管理好资助设备及拷贝。对资助设备及拷贝登记造册、编号、标明去向;
(二)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基金或折旧等方式保证资助设备的保值和更新;
(三)确保本地“2131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立责任书制度。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与接受资助单位签订“2131工程”责任书,确保实现“2131工程”目标。
第十条
建立放映情况报表制度。接受资助的县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填报国家资助设备放映情况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半年汇总一次,于次月20日前,报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资助设备放映情况表由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资助放映设备及拷贝登记制度。国家资助的16毫米放映机、发电机的产权属于县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资助的民族语译制设备产权属于接受资助单位。在保证国家资助的低收入县使用的前提下,国家资助拷贝及农村电影流动放映车的产权归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的分配情况报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接受资助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帐实相符。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全国“2131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资助,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政治和经济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做出赔偿。
(一)将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转卖、变卖或挪作他用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损毁、丢失的;
(三)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使用方向,不利于“2131工程”目标完成的;
(四)闲置国家资助设备及拷贝,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
(五)资助设备放映情况表填写不如实、不完整或上报不及时的;
(六)违反三部委《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131工程”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电影放映国家“2131工程”专项资金及资助设备拷贝管理办法
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影字[200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