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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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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需要开发建设新菜地的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郊区菜地,是指城市(不含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城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
  
  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种的菜地。
  
  第三条 凡批准征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菜地,用地单位须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尚未开发的规划菜地,不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在蔬菜产销放开后,能够满足供应,不再需要开发新菜地的城市,不收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 按第三条规定需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费用标准如下:
  
  一、在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是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七千至一万元。
  
  二、在城市人口五十万以上,不足百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五千至七千元,在京、津、沪所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
  
  三、在城市人口不足五十万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三千元至五千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上述额度内,根据本辖区城市的菜地建设基础和生产情况,区别近郊和远郊,规定具体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有权拒付。
  
  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必须一视同仁,按同一标准收取。
  
  第五条 国家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城市人民政府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商业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辖区城郊菜地的开发建设,做出规划,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动用该项基金。
  
  第六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农业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与有条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应规定开发建设的新菜地面积,产品的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质量、工程设施和补助费数额,以及奖、罚条款。
  
  第七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为开发建设新菜地必需进行的开沟、挖渠、埋管、打井、修路等基础工程及其设备购置;
  
  二、新菜地的平整,加工和改良、培肥;
  
  三、为弥补新菜地供菜不足,需对老菜地进行改造、挖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添置必要的设备;
  
  四、为开发建设新菜地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试验等的开支。
  
  第八条 用地单位向国家缴拿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由所在的市的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土地管理机关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土地管理机关凭银行的收款证明划拨菜地,没有收款证明的不予拨用。
  
  第九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菜地开发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鉴订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合同,拨付所需款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款项,有权拒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商业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主其经济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得区别情况,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也适用于城镇集体单位建设征用菜地。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占用城郊菜地,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已变更)/商业部(已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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