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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2000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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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2000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为做好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现将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按照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力争2000年基本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
  
  二、这次下达的“民转公”指标,可在1999年、2000年两年内统筹安排使用。2000年国家不再专门下达“民转公”专项指标。
  
  三、“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计划,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挪作他用。
  
  五、“民转公”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转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并抄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附件: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
  
  
1999年9月8日

  
  附件:
1999-2000年“民转公”专项指标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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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专项指标
  
  ──────────────────┼─────────────────
  
  合计                │250000
  
  ──────────────────┼─────────────────
  
   河北省               │ 13000
  
  ──────────────────┼─────────────────
  
   山西省               │7000
  
  ──────────────────┼─────────────────
  
   辽宁省               │8000
  
  ──────────────────┼─────────────────
  
   吉林省               │3000
  
  ──────────────────┼─────────────────
  
  黑龙江省              │7000
  
  ──────────────────┼─────────────────
  
   安徽省               │ 18000
  
  ──────────────────┼─────────────────
  
   江西省               │7000
  
  ──────────────────┼─────────────────
  
   山东省               │ 58000
  
  ──────────────────┼─────────────────
  
   河南省               │ 56000
  
  ──────────────────┼─────────────────
  
   湖北省               │待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           │8000
  
  ──────────────────┼─────────────────
  
   海南省               │1000
  
  ──────────────────┼─────────────────
  
   重庆市               │2100
  
  ──────────────────┼─────────────────
  
   贵州省               │ 10000
  
  ──────────────────┼─────────────────
  
   陕西省               │ 17000
  
  ──────────────────┼─────────────────
  
   甘肃省               │4000
  
  ──────────────────┼─────────────────
  
   青海省               │ 500
  
  ──────────────────┼─────────────────
  
   西藏自治区             │ 500
  
  ━━━━━━━━━━━━━━━━━━┷━━━━━━━━━━━━━━━━━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达1999-2000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教育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人发[199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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