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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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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组织进行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并成立认定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的时间、科目和方法
  
  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4月16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考试的报名条件
  
  凡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1997]166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价调[1998]952号)规定,取得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内从事价格鉴证业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参加考试者应于2000年1月底前填报《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所在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后,分别在报名资格合格者的《审查表》上加盖印章,2000年2月底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表》(见附件三)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持《审查表》及有关材料于2000年2月20日前到当地人事部职改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人事职改部门最迟应于2000年2月底前完成报名工作并确定考点和考场。认定考试考场设在省会城市。
  
  (二)认定考试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考试 前对考生进行辅导。
  
  (三)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五)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1999年11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人发[1999]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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