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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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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
  
  为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建设,提高产业聚集度,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进一步加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管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建设,提高产业聚集度,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汽车贸易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认定办法》认定并授牌的地区。
  
  第三条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成立“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出口基地进行考核、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对出口基地进行协调、管理。
  
  第四条 出口基地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出口基地所在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出口基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出口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由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人,市商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管理机构应设立办公室,负责出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编制和落实本地区的出口发展规划。加强与本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管理机构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
  
  每季度报送出口基地运行情况、出口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重点企业的数据及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每年2月上旬报送出口基地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思路。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商务部和发展改革委对出口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出口基地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授牌3年期满后对出口基地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出口基地予以摘牌。
  
  第十条 对已经授牌的出口基地,如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予以摘牌,并在3年内取消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考核出口基地发展规划落实情况,重点是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出口增长、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专项资金落实和支持方向情况。
  
  出口基地位于东部地区的,其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资金每年度不低于1亿元,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地区则每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
  
  上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在原有支持措施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二)研究提出符合当地情况的支持方式并组织实施(如建立公用研发平台建设、支持第三方检测和试验机构建设、开展国外市场研究、资助企业产品开发、开展出口国法律法规及准入标准等培训、资助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助企业在境外申请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
  
  第十三条 考核国家支持资金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出口基地建设是否扩占新土地。
  
  第十五条 考核出口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主要是管理机构对本地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出口协调机制,建立国际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开展国际市场专项调研,提供国际市场需求信息服务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引导出口企业诚信经营情况。主要是管理机构打击假冒和伪劣产品、保护和发展知识产权、维护出口秩序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出口基地所在地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商产发[2008]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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