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增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确定,各地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地方自行解决;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各地规划人口数据上报后,我们将组织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到县、村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不实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复核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指标。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进行曝光。 五、投资估算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实施和近年工程建设造价情况,并考虑防冻、抗震以及工程难度加大和未来几年的物价水平等因素,各地可参考2008年四季度新增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安排标准,结合典型工程进行投资估算,合理确定当地此次规划人均投资。我们将组织专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补助比例平均为33%、60%、80%;对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中部6省243个县,相应提高其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到80%。在中央加大投入的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大省级投入力度,中西部地区不再要求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它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自有资金渠道解决。 六、主要工作成果 全国、省级、县级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告及有关专题研究报告。 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要细化到县,县级规划细化到村、到工程,其中,包含农村学校、农(林)场饮水工程的,需注明学校、农(林)场数量和设计受益人数。对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我们已商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提供,并将与各地上报数据综合考虑。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印发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指南》(发改农经[2007]1726号)。 七、组织领导 各地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规划的综合协调,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防病改水地区范围以及提供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要及时足额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明确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子,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承担单位,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工作。 八、时间要求 2009年1月24日前,各地将省级规划和县级规划人口的附表报至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抄送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同时分别发电子邮件:gsc@mwr.gov.cn、ncys@mwr.gov.cn)。 2009年2月20日前,三部委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 2009年3月20日前,确定各省(区、市)纳入规划人数。 2009年4月15日前,各地将省级规划(规划文本及专家审查意见、相应电子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3份)、水利部(一式6份)、卫生部(一式3份)。 2009年5月30日前,基本完成全国规划汇总编制工作。 附: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提纲 一、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一)农村供水基本情况 1.自然、社会、经济和水资源概况 简要说明制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饮水安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以及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农村人口饮水安全普及程度 根据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分别说明到2008年底和预计到2009年底农村饮水安全人数及普及程度、集中式供水人口及其普及率。 3.农村供水设施情况及供水能力 (1)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说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类型及水质、水处理情况及人均日生活用水量、水价及其水费收取方式、水质检验、经营管理方式,各类工程分布、数量和受益人口。 (2)分散式供水基本情况。说明分散式供水工程的水源类型及水质、供水方式及可靠性,各类工程的数量、分布和受益人口,以及无供水设施仍直接取用河、湖、坑、塘、山溪、山泉水的人口及分布。 (二)2005-2008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和2009年预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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