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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2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海南省、北京、天津、上海水务局(厅):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根据“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组织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现请你们提供如下情况: 一、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在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实施的重点任务,采用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用水效率水平现状与节水潜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节约用水的需求分析。“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等(详见附件)。 二、“十三五”建设重点 根据本地区产业及水资源特点,提出“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总体布局,重点领域节水任务(应包括农业、工业、城镇节水,非常规水利用,节水产业,节水能力,宣传教育等相关任务内容),重点节水制度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投资估算,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保障措施等(详见附件)。 请填报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2015年9月30日。 (二)充分认识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力量,提供的材料和素材尽量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以利于纳入全国规划及便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的报告及表格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四)“十一五”期间的基准年为2005年、“十二五”期间的基准年为2010年、“十三五”期间的基准年为2015年(暂时按2014年数据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可按照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开展本辖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执行成果情况统计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才宽 电话:010-68505573; 水利部水资源司 黄利群 电话:010-6320483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电话:010-58933821; 邮箱:jieshui2015_2020@sina.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工作 一、现状与形势 (一)区域基本情况 重点阐述本地区水资源特点(是否属缺水地区,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工程型缺水等)。 (二)“十一五”以来节水工作进展情况 阐述 “十一五”、“十二五”提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开展的主要工作,实施的工程及项目,完成的投资等。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的成效及经验 阐述“十一五”、“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从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概要总结“十一五”、系统总结“十二五”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分析并阐述在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瓶颈。 (五)需求分析及面临的形势 结合各地资源环境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人口增长、城镇化发展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等,分析“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二、现状用水水平及节水潜力分析 (一)水资源情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1.水资源及现状用水情况分析 根据人口、地区及城镇发展变化、三次产业发展趋势等,分析并阐述本地区水资源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水质状况以及变化趋势等。 2.现状用水水平与效率分析 在现状用水效率分析基础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用水与节水标准和相关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价本地区及区域内重点行业的用水水平及效率。 (二)节水潜力分析 1.节水指标与标准分析 根据本地区实际及现状用水水平与效率分析,参考国内外先进用水水平的指标与参数,分析本地区用水定额水平,提出分行业用水效率指标。 2.节水重点与空间分析 结合现有节水工作基础以及初步设定的节水指标,分析本区域未来一个时期分行业存在的节水空间,并进一步确定节水的重点行业与领域。 3.现状节水潜力 在现状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人口、经济发展、用水水平基础上,首先是分析确定分行业的节水标准,再分行业计算农业、工业、城镇生活节水潜力,最后汇总农业节水潜力、工业节水潜力、城镇生活节水潜力,并据此提出本地区综合节水潜力。 三、节水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2015年为基准年。根据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潜力以及节水工作的重点等,合理确定本地区“十三五”建设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及相关指标,主要包括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十三五”末实现节水**亿立方米; -万元GDP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 -县级行政区节水型社会建成率达到**%; -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二)主要指标 “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指标应包括: 农业用水: -完成大中型灌区节水灌溉改造**亿亩; -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亿亩;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以上**(建议0.55以上)。 工业用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降低**%;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耗水量,如吨钢耗水量、兆瓦时耗水量等。 城镇用水: -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到2020年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城市和县城(以下简称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以内,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以上;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非常规水源利用: -非常规水源利用能力和利用量达到**和***; -替代新水比例达到**%。 节水能力建设: -农业灌溉用水、城镇和工业用水取水口计量率分别达到**%、**%。 (三)布局 根据区域水资源和产业结构实际情况,将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或水生态与环境问题严重的区域作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建设区域,未来将根据区域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其建设重点。 四、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内容可考虑包括: (一)优化产业布局 各省要基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农业种植业、工业结构等现状情况,从产业结构与空间布局方面进行优化调整。 (二)农业节水 从区域实际出发,以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为核心,提出农业结构调整及空间布局优化、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改造、缺水地区发展旱作节水、集雨灌溉、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推广田间节水增效技术、加强养殖业节水等农业节水措施,以及推行村镇集中供水和农村生活节水;积极创建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等。 (三)工业节水 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提出区域内高耗水、高污染工业的节水任务。可考虑:布局优化、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及严格市场准入等;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技术提升;通过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技术改造以及扩大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和排污量;开展节水型园区建设;创建节水型企业等。 (四)城镇节水 提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城镇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城镇再生水及雨水;加强服务业节水;加强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节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创建节水型城市和单位,推进“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事业单位和小区建设。 (五)非常规水源利用 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逐步提高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雨水、海水、苦咸水、矿井水等)的利用水平,将再生水、海水、雨水和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区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明确提出重点利用再生水的行业和领域。 (六)大力发展节水产业 阐述本地区节水产业的发展情况及“十三五”建设目标、具体内容,以及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装备的目录,推进节水产业化及第三方节水服务业发展。 (七)节水能力建设 可考虑包括:完善区域内农业用水取水口计量及工业用水计量,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控,结合国家节水信息平台建设将区域内节水信息上传;建立区域内用水监测预警机制;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出本地区节水技术创新研发的方向和领域,推广本地区可试点、示范或产业化的节水技术、产品目录,研发和推广应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实现规模化生产,建立节水设备和设施的生产加工基地。建设节水领跑者制度,建立长效运行管理的节水服务模式;攻关关键技术等。 (八)节水宣传 根据区域内目前节水宣传的实际情况及公众对节水的认识的程度,规划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社区报栏等多种宣传方式。 五、制度建设 根据“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配套开展制度建设,特别是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要求,重点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取用水定额管理、水权、水价、水市场等规范管理与激励,用水监管及预警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基本形成节水型社会制度框架体系。 六、重点工程建设及投资匡算 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业、农业、城镇、第三产业、非常规水源利用及能力建设等领域,提出2015-2020年节水工程及重点项目;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主要工艺技术、投资估算、以及各行业节水示范工程。 七、效果及环境影响分析 (一)效果分析 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对实施建设任务后可达到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预期效果与效益进行综合分析。 (二)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制定的节水措施,对主要环境敏感因素进行分析,识别其环境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减免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八、保障措施 从部门协同、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建立评价体系、多元投融资、价格体系建设、加强管理、生态补偿、监督考核、公众参与、组织实施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实施的保障措施,明确“十三五”期间各部门重点任务、具体分工和监督考核要求,保证节水型社会建设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执行成果情况统计表 附件2-1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情况表
注:1、类型区:参考《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GB/T 28284-2012),结合水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填写。如有较大变动,在备注中说明。 2、表中数据按2014年末考虑。 3、相关数据填写到地级市。 附件2-2 省(自治区、直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及“十三五”规划指标
附件2-3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建设农业节水成果
注:1、节灌率为节水灌溉面积与有效灌溉面积的比值; 2、投资为2014年价格水平; 3、相关数据填写到地级市。 附件2-4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业节水成果
说明:1、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2、相关数据填写到地级市。 附件2-5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建设城镇节水成果
说明:1、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2、相关数据填写到地级市。 附件2-6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 建筑业与第三产业节水成果
说明:1、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2、相关数据填写到地级市。 附件2-7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非常规水源利用成果
说明:1、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2、相关数据填写到地级市。 附件3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 附件3-1 省(自治区、直辖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农业节水重点工程
说明:1、项目类别指大型灌区、中型灌区、井灌区节水改造,节水灌溉示范,雨水集蓄与旱作节水灌溉示范,牧区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示范,养殖业节水示范等; 2、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3、投资渠道指按中央、地方、企业/农民比例; 4、备注要说明是**规划项目,是否是省级或推荐国家级示范,以及采用了何种模式(如自建、PPP)。 附件3-2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优化项目
说明:1、项目类别指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第三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落后产能淘汰;原厂(场)区内空间布局优化、县域内搬迁、市域内搬迁、省域内搬迁、跨省搬迁; 2、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3、投资渠道指按中央、地方、企业/农民比例; 4、备注要说明是**规划项目,是否是省级或推荐国家级示范,以及采用了何种模式(如自建、PPP)。 附件3-3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业节水重点工程
说明:1、项目类别指工业行业; 2、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3、备注要说明是**规划项目,本规划项目要注明是否是省级示范或推荐国家示范,以及采用了何种模式(如自建、PPP)。 附件3-4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城市节水重点工程
说明:1、项目类别指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建筑中水利用工程,城区雨水利用工程,老旧小区节水器具改造工程等; 2、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3、如涉及其他规划,备注要说明是**规划重点建设任务。 附件3-5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重点工程
说明:1、项目类别指雨水集蓄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苦咸水淡化,矿井水利用,再生水利用水质安全关键技术示范,城镇节水管理信息系统等; 2、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3、投资渠道指按中央、地方、企业比例; 4、备注要说明是**规划项目,或本规划项目,以及采用了何种模式(如自建、PPP)。 附件3-6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能力建设重点工程
说明:1、项目类别指重点河道断面计量监测,重点用水口、排水口计量,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节水执法监督能力等; 2、投资按2014年价格计算; 3、投资渠道指按中央、地方、企业比例; 4、备注要说明是**规划项目,或本规划项目,以及采用了何种模式(如自建、PPP)。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改办环资[2015]20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