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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1930-10-7 执行日期:1967-7-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过犯不涉及刑事范围者,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其惩罚依本法行之。 第二条 (现役军人之意义) 本法称现役军人者,谓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及士兵在营服现役者而言。 第三条 (视同现役军人) 下列各款人员,视同现役军人: 一 陆、海、空军所属军中文官及专任聘雇人员。 二 战时国民兵被召辅助战时勤务或参加作战者。 三 战时担任警备地方之保安部队官长、士官及士兵。 四 战时参加战斗序列之地方民众自卫团队,及其他特种部队之官长、士官及士兵或队员。 五 应召期间之后备军人。 第四条 (惩罚种类)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惩罚;分军官惩罚、士官惩罚及士兵惩罚。 第五条 (军官惩罚种类) 军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撤职。 二 记过。 三 罚薪。 四 检束。 五 申诫。 第六条 (士官惩罚种类) 士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罚薪。 五 悔过。 六 罚勤。 七 申诫。 第七条 (士兵惩罚种类) 士兵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禁闭。 五 罚勤。 六 禁足。 七 罚站。 八 申诫。 第八条 (应受惩罚之过犯)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应受征罚之过犯如下: 一 冒犯长官或肆意诋毁者。 二 言行不检,有损军誉者。 三 性情粗暴或态度傲慢,不遵约束者。 四 挑拨离间或匿名中伤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节轻微。 六 荐举不当或未履行保证责任者。 七 殴人而未成伤者。 八 领导无方,管训失当者。 九 怠忽职责或托故图免勤务者。 十 办理公务,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 侵越权限或处理失当者。 十二 误解命令或误传命令,情节轻微者。 十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损失者。 十四 购买、收藏、搬运或发给公物有误者。 十五 操纵机械不慎,因而失事,情节轻微者。 十六 干预外事,迹近招摇者。 十七 不守规定秩序或时间者。 十八 违背信约者。 十九 争功诿过或说谎欺骗者。 二十 请假逾限者。 二十一 违反整洁规定者。 二十二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情节轻微者。 二十三 在警戒或接战地域外,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十四 仪容不整或礼节不周,有失军人仪态者。 二十五 其他有败坏军纪之行为者。 第九条 (惩罚种类决定标准)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犯前条各款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依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撤职) 撤职: 凡过犯情节重大者,得予以撤职。 依本法规定撤职者,非满一年不得任用。 第十一条 (记过) 记过: 分记过与记大过,记过三次,视为记大过一次。 在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军官撤职,士官及士兵管训。 第十二条 (罚薪) 罚薪: 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间以二个月为限。 第十三条 (检束) 检束: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四条 (管训) 管训: 士官、士兵受管训时,再施以教育,其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十五条 (降级) 降级: 依惩罚时之等级降一级,非满三个月不得回复原级。 第十六条 (悔过) 悔过: 于悔过室内行之,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 (禁闭) 禁闭: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于禁闭室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八条 (罚勤) 罚勤: 于例假日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罚勤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第十九条 (禁足) 禁足: 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二十条 (罚站) 罚站: 以立正行之,其时间以二小时为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诫) 申诫: 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第二十二条 (对撤职或管训之申诉) 对撤职或管训处分,被惩罚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上将之惩罚) 上将之惩罚,由总统核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归属及程序)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之所属及程序,于施行细则中定之。 第二十五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陆海空军惩罚法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