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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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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1]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自贡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向

  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于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机械冶金、化纤纺织、精细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产品生产、旅游景区(点)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

  (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产品制造,新型数字产品及配套件制造。

  (四)新能源、新型材料、电子元器件制造、生物医药工程、信息工程等高新技术产业。

  (五)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的先进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填补国内生产空白或替代进口的新设备、新材料。

  (六)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农业建设。

  (七)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八)环境保护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

  (九)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

  二、税收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法定减免税期)。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再延长3年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在10年及其以上的,前5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免缴地方所得税。

  (五)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下列项目,在经营期内免缴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2、林业开发;

  3、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

  4、能源建设和节能;

  5、交通运输基础建设;

  6、现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进步;

  7、先进技术;

  8、产品出口;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10、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11、旅游业开发;

  12、高中等职业教育。

  (六)外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在荒山、荒地、荒滩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10年。

  (七)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法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实行15%的税率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投资于农业、林业、渔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九)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我市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十)外商将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在我市直接再投资新建、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在该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均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三)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求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或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五)外国企业向我市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省转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10%及其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原因需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

  (一)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

  (二)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50%以上的,当年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三)重组后的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返还50%企业所得税。

  (四)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并解决该企业60%以上职工就业的(其期限不少于5年),在经营期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

  (五)出资购买企业产权、股权或资产,购买方一般应一次性付清价款。购买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给予20%的优惠。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付款期一般不超过3年。第一次付款金额一般不低于应付总额的30%,其余部分在以后年度付清,并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付息。

  四、土地使用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鼓励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

  (三)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0%缴纳,并从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第2年计缴。其中:

  1、从事农业、林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保、科研、民政福利以及非盈利性的教育、卫生事业的,其场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5%缴纳。

  2、从事公路、桥梁、码头、电站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的,减免场地使用费。

  3、从事先进技术开发和产品出口,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5年;经营期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从经营年度起,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在规定的免缴期满后,经市、县国土部门批准,当年可减半缴纳场地使用费。改造国有河滩地,免缴场地使用费3年。

  4、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四)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建科技含量高、产品市场覆盖率高、发展前景好的工业项目,支柱产业及环保项目、使用存量国有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减缴。

  五、有关地方收费

  (一)投资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场建设项目等的地方收费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投资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1]77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制度。外商有权拒缴不符合《四川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规定以外的各项收费。

  六、投资保障

  (一)鼓励外商来市依法投资、自主经营。外商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等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不受行业、类别、参股比例、所有制形式、内外销比例、经营年限的限制。

  (二)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市再投资,其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均可批准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服务。项目报批统一由市投资项目报批中心受理,集中审批。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立项,属于我市审批的,市投资项目报批中心收到齐备的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市投资项目报批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手续。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重点联系制度,维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各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五)公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优先提供出入境管理服务,并为外商提供人身、财产保安服务。

  (六)各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行政管理的有关咨询,一律提供免费服务。

  (七)仲裁、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财务、投资或工程咨询、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中心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等外企服务机构,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及时、公正、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外商独资企业在国内购置的自用生产、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制。

  (九)如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和违规收费或其他刁难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审计、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查处,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

  (一)外商投资我市鼓励类重点发展且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二)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及企业在自贡的投资。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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