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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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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
  为了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对投机倒把活动的斗争。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应当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1978]187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查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投机倒把分子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犯有抢劫和重大盗窃、诈骗等罪行需要进行侦查的,也应及时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由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现和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要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国库。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投机倒把案件,根据查清的事实和取得的证据,认为符合《逮捕拘留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需要对投机倒把分子进行拘留、逮捕或搜查时,必须依法办理。 
  需要拘留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批准,开具拘留证,由公安机关执行扣留。拘留期间的审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 
  需要逮捕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准后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对逮捕的人犯进行预审期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介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需要搜查的,必须按《逮捕拘留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投机倒把人员交代出来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和现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人会同必要的见证人,去现场着其自行取出。 
  三、对于掌握了一定投机倒把罪证或者重大投机倒把嫌疑的流窜犯罪分子,需要深入查清问题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核,经县(区)公安局局长同意,交由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检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中,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对于无理取闹,抗拒检查处理,冲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围攻、辱骂、殴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检举人的违法分子,公安机关要严肃对待,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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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字[19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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