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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电子化设备租赁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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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电子化设备租赁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速我行电子化建设,加强电子化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化设备租赁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各行,请结合本行情况贯彻执行。
  
  附:
工商银行电子化设备租赁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实现银行电子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银行业务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加速我行电子化建设,实现科技兴行是工商银行重要的发展战略之一。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今后落实银行电子化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各省、市分行自行筹措解决,可采用租赁及贷款方式进行,总行不再包揽筹措。
  
  二、租赁的使用
  
  1.我行电子化设备应积极采用租赁方式解决,由省、市分行根据当年电子化计划通过指定的租赁公司统一办理。既可采用融资租赁,也可采用实物租赁。
  
  2.融资性租赁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按全行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期限(大型主机设备为5年,微机设备为3年)计提折旧,用于归还融资租赁费。
  
  3.实物性租赁设备,不列入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可直接摊入成本。
  
  三、贷款的使用
  
  1.总行根据人民银行批准的科技贷款指标及全行本年度电子化资金计划统一下达指标。各省、市分行可按照下达指标指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子化公司或中心办理贷款手续。谁用谁贷,谁贷谁还。
  
  2.贷款规模,由各省、市分行在其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内解决。
  
  3.贷款本息,用计算机设备折旧费归还,该设备折旧费不得挪作他用。
  
  4.各省、市分行信贷部门要加强电子化设备贷款的审查和管理,落实贷款责任,做好贷款按期收回工作。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子化资金的管理,精打细算,管好用好资金。通过租赁或贷款方式筹集的电子化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工程规模大,租赁费用或贷款数额高的项目,分行自我消化有困难时,总行可视情况适当调增成本费用率,核减其利润指标。
  
  五、一般设备租赁费、电子运转费、设备维修费、邮电通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可分别在业务管理费列支。购买应用软件产品的费用,可按无形资产摊入成本。
  
  六、按照新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在资本金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我行关于资本金的管理使用体制未做新的规定之前,先由总行统一根据每年财务计划及各省、市行电子化发展需要审批下达用资本金列支电子化设备资金指标,各分行一律不得随意列支和挪用。
工商银行电子化设备租赁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工银发[199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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