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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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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是农资销售的高峰时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领导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多次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
  
  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肥料、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违法经营高毒限用农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损害了农民合法利益,影响粮食生产。个别地区工商部门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中也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麻痹懈怠思想和厌倦情绪,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红盾精神,恪尽职守,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开展“红盾护农”这一品牌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强化措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案件发生频率高、农民群众投诉多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复合肥、复混肥等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现象的品种,以及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量大的肥料品种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前,要突出把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傍名牌”等作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组织有针对性的定向监测活动,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劣质肥料。严厉查处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肥料的行为;依法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国产肥冒充进口肥,欺骗和误导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
  
  三、立足职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行为
  
  针对近来个别地区出现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高毒农药禁而不绝的现象,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认真检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务必做到职责范围的事严落实,职责以外的事不越权。要把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来抓,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要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药只能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7种机构经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核准登记。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检查,发现无照经营的,要立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处理。
  
  要认真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的规定,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农药经营者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强农药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 重点是依法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进一步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工商局要认真开展自查和本省(区、市)范围内的交叉互查,确保不走过场,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抽查。总局47个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争创“示范点”,对于工作不突出、成效不显著、作用不明显的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要予以取消。各省(区、市)工商局要在6月30日、10月30日前分别前将上半年及全年的工作情况书面上报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各地情况和总局抽查情况将向全系统进行通报。
  
  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要切实加强地区间工作信息沟通和协调,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跨区、跨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管辖地工商机关,提高执法效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农业、商务、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是农资销售的高峰时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工商总局领导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多次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肥料、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
  
  农资市场监管,严厉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肥料、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违法经营高毒限用农药行为屡禁不止,直接损害了农民合法利益,影响粮食生产。个别地区工商部门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中也存在重视不够、措施不严、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现象,出现麻痹懈怠思想和厌倦情绪,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红盾精神,恪尽职守,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把开展“红盾护农”这一品牌工程抓紧抓实抓好,把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强化措施,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案件发生频率高、农民群众投诉多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复合肥、复混肥等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现象的品种,以及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量大的肥料品种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当前,要突出把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傍名牌”等作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组织有针对性的定向监测活动,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劣质肥料。严厉查处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肥料的行为;依法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国产肥冒充进口肥,欺骗和误导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
  
  三、立足职能,严厉查处违法经营高毒农药行为
  
  针对近来个别地区出现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和高毒农药禁而不绝的现象,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认真检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务必做到职责范围的事严落实,职责以外的事不越权。要把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作为当前首要工作来抓,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要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药只能由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和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7种机构经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办理核准登记。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检查,发现无照经营的,要立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处理。
  
  要认真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总局45号令)的规定,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农药经营者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要加强农药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农药广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 重点是依法严厉查处经营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工商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把红盾护农的各项工作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责任到位、职责分明。进一步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要强化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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