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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公平交易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公平交易局(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相互合作对于推动各自国家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为建立和发展双方在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相关问题方面的合作关系, 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合作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双边合作的基本框架,进一步加强双方的伙伴关系。 第二条 合作领域 双方在竞争执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应集中于双方同意的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并且在本谅解备忘录的年度工作计划中明确。 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可能包括: 在各自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交流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进展情况; 交流各自国家的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以及各自在“机构执行效力”方面的经验; 分享在处理市场问题和促进守法方面的最佳实践、经验和技巧;并且 双方商定并定期修订具体合作项目。 第三条 磋商 双方同意: (一)正式会晤,审议本谅解备忘录执行情况。双方将商定会晤时间和地点。 (二)双方指定联络部门,以确保部门间的充分沟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络部门:国际合作司 电话:+86-10-68010463/68013447 传真:+86-10-68010463/68013447 电子邮件:intl@saic.g ov.cn international@saic.gov.cn 英国公平交易局: 联络部门:行政部国际处 电话:+44(0)2072118243 传真:+44(0)2072118966 电子邮件:international@oft.gsi.gov.uk 第四条 资源 本谅解备忘录的所有承诺均取决于经费情况、各方预算安排和工作重点。本谅解备忘录在经费、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不具约束力。 双方同意以下会晤和访问的原则:接待方将负责提供用于公务项目的场所、市内交通和用餐。访问方将负担国际间交通、当地交通、国际访问者的住宿和生活费用。 只要有可能,双方地方机构的访问请求将由双方沟通,以确保协调并最有效地使用资源。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如被本国信息使用相关法律所禁止,或信息的交流有悖自身利益,一方将不向另一方提供信息。 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并且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另一方按照本谅解备忘录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立法和国际协议 本谅解备忘录和双方表达的意愿将遵守各自国家有效适用的法律法规。本谅解备忘录不影响双方已加入的协议或备忘录中的权利和义务。本谅解备忘录不产生法律强制力。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本谅解备忘录在解释和执行方面产生的分歧和争议。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最初有效期为两年。如双方均认为本谅解备忘录具备持续利益,则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期限。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平交易局 代表 代表 钟攸平 约翰•佛莱顿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公平交易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