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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韩民国特许厅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 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发展、鼓励创新经济投资、培养创业精神方面的重要性;并且 期待通过建立定期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展各种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机制,促进双方双边合作,继而强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韩民国特许厅(以下称“双方”),特此同意下列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在于双方建立一个双边合作的基本框架。本谅解备忘录中拟开展的活动旨在通过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以及开展各种能力建设活动,改善双方知识产权体系的管理并提高效率。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根据上述目的,双方同意在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讨论商标现实问题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商标恶意申请、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等相关问题以及其他类似问题。 (二)交流与第(一)款内容相关的信息,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如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培训及其他类似培训。 (四)交流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和办公自动化,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方面的信息和最佳实践,例如利用网络优化商标申请流程及异议和撤销程序的做法。 (五)联合就对双方共同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问题,如通过商标体系保护地理标志以及研讨其他国际商标实践的进展情况等,开展活动。 (六)双方就在两国开展商标权人教育进行合作,包括商标权保护的方法和利用行政执法体系保护商标;交流提高学生、企业家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做法。 第三条 磋商 双方同意: (一)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上述合作领域确定每年开展的具体活动。上述第二条并未列出所有合作领域,经双方同意,可以包括其他议题。如双方同意,可以对该工作计划进行修订。 (二)正式回顾本谅解备忘录活动的执行情况,更新工作计划。双方将轮流主办会晤,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一年一次为宜。 (三)双方指定各自机构的下列部门作为政府联络部门,以确保部门间的充分沟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合作司 电话/传真:86-10-68013447 电子邮件:international@saic.gov.cn 韩国特许厅国际合作司 电话:+82(42)481-5070 传真:+82(42)472-3459 电子邮件:sklee74@kipo.go.kr 第四条 限制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的所有承诺均取决于经费情况和各方预算安排。本谅解备忘录在经费方面不具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随时修订本谅解备忘录。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需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份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特许厅 代表 代表 付双建 高廷植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大韩民国特许厅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