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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双边合作联合谅解备忘录 前言 鉴于全球知识经济带来挑战,并且工业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日趋重要,本联合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间的经济合作。 本联合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全球商标体系的有效性,打造各自国家更加高效、透明、方便使用者的商标体系,使两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尤其是对工业产权体系使用者所负的责任。为共同实现这些目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加强和扩展彼此间的合作。 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愿意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在各自财务及人力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在下列具体领域开展合作。 第一条 具体合作领域 根据上述目标,两部门将在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讨论商标领域以及两部门职能范围内、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领域的重要或现实问题,如商标恶意申请、商标撤销程序等问题。 (二)交流前款所列领域的信息,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 (三)制定并实施能力建设措施,如在商标审查、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等方面开展培训。 (四)交流管理事务,如工作程序自动化、知识产权数据库开发或利用互联网简化商标申请程序,以及商标异议和撤销程序方面的信息。 (五)联合开展涉及两部门共同关注的工业产权保护国际问题,如利用商标体系保护地理标志以及其他国际商标实践进展方面的活动。 (六)双方合作开展旨在提高各自国家知识产权所有人意识的活动,如商标权保护途径方面的活动。 第二条 工作计划 两部门将努力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以细化本联合谅解备忘录第一条所列具体合作领域,详述每年拟开展的活动。 年度工作计划不一定涵盖本备忘录涉及的所有合作活动。 第三条 高层会晤和工作层会谈 一、高层会晤 领导层官员将在必要时,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轮流举行高层会晤,讨论双边合作战略或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 每次高层会晤的议题、地点和时间由两部门首脑根据其工作安排商定。 二、工作层会谈 两部门领导层将各自指定项目协调机构。如有必要,项目协调机构可以随时,一般以一年一次为宜,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轮流举行会谈,制定第二条所提工作计划,协调年度工作计划中活动的执行,并筹备高层会晤。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协调机构:国际合作司 电话/传真:+86-10-68010463/+86-10-68013447 电子邮件:intl@saic.gov.cn international@saic.gov.cn 德国专利商标局: 协调机构:国际工业产权处 电话:+49 89 2195-3975 传真:+49 89 2195-2065 电子邮件:Bettina.Berner@dpma.de 第四条 合作资金 两部门将负担各自人员参与本联合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活动的费用,具体如下: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均应负担各自人员的旅费、食宿费、补贴和其他费用。举办具体活动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活动举办地一方(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德国专利商标局)承担。是否开展某一活动或项目,应视两部门各自预算内所需资金情况而定。 第五条 合作期限 本联合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联合谅解备忘录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可以在相互达成一致后进行续签。 两部门可以随时终止本联合谅解备忘录,但需要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语言 本联合谅解备忘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表 专利商标局代表 安青虎 库尔尼丽娅·卢德罗夫-谢弗尔 (签字) (签字) 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签署 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双边合作联合谅解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