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双方”) 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国内经济与全球经济的发展、鼓励创新经济投资、培养创业精神方面的重要性; 期待通过建立定期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展培训和其他活动的机制,促进双方双边合作,继而强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 希望通过进一步开展合作活动提高双方注册程序效率,交流商标流程的最佳管理方法,特别是完善为用户提供完全成熟的电子商务服务,减少等待时间, 同意达成下列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在于双方建立一个双边合作的基本框架。本谅解备忘录拟开展的活动旨在通过信息和最佳实践的交流,以及开展能力建设活动,提高双方商标体系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根据上述目的,双方拟在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交流商标方面的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如审查、异议和争议解决及信息技术和质量管理方面的对比研究、研讨和培训。 (三)交流有关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方面的信息和最佳实践,如利用网络优化商标申请、异议和驳回程序的方案。 (四)建立商标案件协处机制,双方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事宜,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充分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权利。在处理上述商标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五)双方合作在各自国家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意识,鼓励了解、使用与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体系。 第三条 联络和协调机制 一、双方指定联络部门,以确保部门间的充分沟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络部门:国际合作司 电话/传真:+86-10-68010463/+86-10-68013447 电子邮件:intl@saic.gov.cn international@saic.gov.cn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 联络部门:GIFT HUGGINS SIB AND A 电话:263-04-794068/54 传真:263-04-794072 电子邮件:gsibanda@aripo.org esackev@aripo.org mappiah@aripo.org 二、双方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评估上一年度双方的合作情况,磋商并提出下一年度双方合作计划。年度合作计划应报经各自主管部门批准。 联络协调部门负责以上活动的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限制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的所有承诺均取决于经费情况和各方预算安排。本谅解备忘录在经费方面不具约束力。 第五条 其他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随时修订本谅解备忘录。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需提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哈拉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洲地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知识产权组织 代表 代表 周伯华 吉夫特•哈金斯•斯班达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