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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双方”) 认识到知识产权在发展国内与全球经济、鼓励创新经济投资、激发创业精神方面的重要性; 希望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双边合作,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目的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的在于双方建立一个双边合作的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本谅解备忘录中拟开展的活动旨在通过交流信息和最佳实践以及开展各种能力建设活动,改善双方知识产权体系的管理并提高效率。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根据上述目的,双方同意: (一)讨论商标实践问题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包括商标恶意申请、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互联网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问题。 (二)交流与第(一)款内容相关的信息,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并开展能力建设活动,如商标审查、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名称保护及其他类似培训。 (四)交流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和办公自动化,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方面的信息和最佳实践,例如利用网络优化商标申请流程及异议和撤销程序的做法。 (五)联合就对双方共同重要的、涉及国际知识产权问题开展活动,如通过商标体系保护地理标志以及研讨其他国际商标实践的进展情况。 (六)双方就开展商标权人教育进行合作,包括商标权保护的方法和利用行政执法体系保护商标;交流在提高学生、企业家和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方面的做法。 (七)双方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事宜,开展共同行动,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充分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权利。在处理上述商标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条 磋商 双方同意: (一)鉴于上述第二条并未列出所有合作领域,双方同意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上述合作领域确定每年开展的具体活动。经双方同意,工作计划可以包括其他议题。如双方同意,可以对该工作计划进行修订。 (二)回顾本谅解备忘录活动的执行情况,更新工作计划。双方将轮流主办会晤,时间间隔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以一年一次为宜。 (三)提名联络部门,以确保部门间的充分沟通。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联络部门:国际合作司 电话/传真:86-10-68010463 电子邮件:intl@saic.gov.cn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联络部门:法律、合作事务和新兴问题司 电话:(237)22205700 传真:(237)22205721 第四条 限制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的所有承诺均取决于经费情况和各方预算安排。本谅解备忘录在经费方面不具约束力。 第五条 最终条款 本谅解备忘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随时修订本谅解备忘录。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需提前九十天将书面通知寄送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雅温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非洲知识产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组织 代表 代表 周伯华 鲍林•艾都•艾都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