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第一财税网

    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移动互联网可据自身偏好,每天访问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移动端触屏版微信公众号(含服务号订阅号)、微博头条号抖音百家号支付宝生活号App,点击进入:1秒扫码

税务


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点击此处: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企业年费会员,随时随地系统、深入掌握财税实务,从此轻松搞定一切财税事宜。立即加入,则立即领先与获益!★::::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融资广告,须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十七、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二、三条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 智董网)www.tax.org.cn ——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上一条: 关于加强商标办案文(函)件管理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加强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用户注册登录】 【返回总网首页】

成为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申购指南
针对对象 ·目标企业
·小微企业
·个人客户
·中介机构
在线商城

·电子文档
·视频课程
·按次答疑
·会员资格

在线商城 ·社区权限
·网文按篇
·发布招聘
·发布求职
账户充值 ·文档视频
·网文咨询
·黄页求职
·社区会员
客户服务
·常见问答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联系方式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全国级集团斥巨资、贺志东教授领衔名家团队、潜心研究20年,为您赋能!有用就是有道理:成果资料 财税课程 年度会员
 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全球优秀的中文财税(税务)网站,在这里可以系统、深入学财税实务!

关于我们 - 会员业务 - 单项业务 - 收费标准 - 付款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市场部咨询电话:400-068-1291)

知识经济时代,全国财税人员全员学习、终生学习、在线学习平台,著名品牌、历史悠久的特大型财税行业垂直网站
全国级企业集团——智董集团旗下产业

Copyright © Since 1995 www.tax.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粤ICP备15045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0477号

中华第一财税网微信
  


执行时间:380.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