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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收到我局批复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案件管辖权和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该文件,不得随意将文(函)件转交或复印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更不能转交复印给案件当事人。对于擅自将文(函)件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及当事人的,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严肃批评,并责成其迅速收回该文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定性等有关问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会商的,原则上应当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复函的文件使用及管理,亦应遵循上述原则。 关于加强商标办案文(函)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