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珍珠市场管理的通知
((85)外经贸进出二字第1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珍珠是以出口为主的特殊商品,我国淡水珍珠生产和出口均占世界首位。但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插手,对内抬价争购,对外低价竞销,有的甚至走私出口,致使珍珠生产盲目发展,质量严重下降,外销价格下跌,换汇成本上升,影响了珍珠贸易的进行。为了尽快扭转珍珠生产和销售的混乱局面,最近,经国务院批准,珍珠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实行统一经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珍珠(包括淡水珍珠、海水珍珠、珍珠串、珍珠项链和药用珍珠)的销售业务,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不得接受外商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中外合资等业务;国内有关部门所需珍珠原料以及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所需出口药用珍珠,统一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供应。
二、国内各旅游贸易单位、部门,只销售珍珠项链,不出售半成品串珠和散珠,不能接受批量订货。
三、淡水珍珠生产,由省经贸厅(局、委)发放生产许可证。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或其分公司)与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合同,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全部产品。双方都要严格信守合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和销售珍珠。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珍珠市场的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予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没收货物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