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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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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家股股权管理的动态情况,我局决定从1994年起,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定期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填报范围和填报单位
  
  本表填报范围为: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且有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表填报单位为: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由主管部门填报。
  
  三、填报要求
  
  1.本表分为上市公司、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请各填报单位按公司类型分别填报,分别汇总。
  
  2.各填报单位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全部股份有限公司按顺序分别填列,企业排列序号要与前一次的报表一致;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各类报表序号可作相应调整。新增加的股份公司请按不同公司类型在表中接序排列;同一年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变动情况表》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的企业排列序号须一致。
  
  3.各填报单位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报表时,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汇总,并就汇总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和分析,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后连同报表一并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及时完善和改进。
  
  四、报表由各填报单位按本报表格式自行制作。
  
  五、本报表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上报,收报单位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股份企业处。
  
  联系电话:(01)2559248(01)2567744—284
  
  传真:(01)25444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
  
  邮政编码:100086
  
  附1.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略)
  
  2.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填报说明
  
  3.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略)
  
  4.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填报说明
  
  
1994年12月28日

  
  附件二: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年度报表,于次年的2月28日前报送。
  
  二、各栏内容填报说明
  
  1.第3—10栏“期初股权结构”是指年初股权情况,其中:第5栏“比例”是指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国有法人股数额在第7栏内反映;内部职工股在第9栏内反映;境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的,应在第10栏“外资股”的数量前标明“B”。
  
  1994年度报表,第3—10栏的内容按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权结构情况填写,以后年度按日历年度填写。
  
  2.第11—20栏是反映本年度内国家股权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中:第12、13、14栏为实际送股、认购配股、认购新股的股数;第19栏“放弃送股”填入按其它股送股比例计算出的国家股应享有而实际未享有的送股数额。
  
  由于特殊情况调增或调减国家股股本数额的,请分别填入第15、20栏,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1994年度报表,第11—20栏的内容按股份公司成立之初至1994年12月31日之间变动的累计数额填写,以后年度按日历年度填写。
  
  3.第21—28栏是本年度末股份公司股权变动后的结构情况,各栏内容同第3—10栏。
  
  4.各栏对应关系:(略)
  
  三、若公司中的国家股为优先股或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请在“备注”栏或在报表说明中说明。
  
  附件四: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年度报表,各填报单位应将股份有限公司于次年6月31日之前已实施的本年度全年分配与收缴情况汇总统计,于7月31日前报送。
  
  二、收到以前年度的国家股股利,须按本报表格式另表填报。如:1995年7月31日前填制的报表应为1994年度应缴股利,若收到1993年度应缴股利,则须另表填报。
  
  三、公司年度股利分配两次以上的,须按表内指标将有关数据综合计算后填报。
  四、若公司国家股为优先股,其所分得的股息,应在报表说明中说明固定股息率,并将有关情况单独反映。
  
  五、各栏内容填报说明
  
  (一)第5栏“可分配利润”是指股份公司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第6栏“每股应分股利”分“可分配利润/总股数”。
  
  (三)第7栏“国家股应分股利”为“每股应分股利×国家股股数”。
  
  (四)第9栏“送红股比例”是指股东大会通过的送股比例,若不同股东享有不同分配方案,请在“备注”栏中说明。
  
  (五)第10栏“国家股应送红股”为国家股股数×送股比例。
  
  (六)第11栏“尚未分配”是指某公司在要求填报时间内本年度的税后利润尚未分配。如属于这种情况在此栏内填“√”,其它相关栏内填“——”;不属于这种情况在此栏内填“——”。
  
  (七)第12栏“股东大会决议不分配”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已决议通过税后利润不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全部留在公司使用,属于这种情况在此栏内填“√”,其它相关栏内填“——”;不属于这种情况在此栏内填“——”。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中国家股股权管理的动态情况,我局决定从1994年起,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定期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二、填报范围和填报单位
  
  本表填报范围为: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且有国家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表填报单位为: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构持有的,由主管部门填报。
  
  三、填报要求
  
  1.本表分为上市公司、社会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请各填报单位按公司类型分别填报,分别汇总。
  
  2.各填报单位须将本地区、本部门全部股份有限公司按顺序分别填列,企业排列序号要与前一次的报表一致;定向募集公司转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各类报表序号可作相应调整。新增加的股份公司请按不同公司类型在表中接序排列;同一年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变动情况表》与《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的企业排列序号须一致。
  
  3.各填报单位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报表时,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汇总,并就汇总情况作出简要说明和分析,在填报单位处加盖公章后连同报表一并报送。
  
  4.各地区、各部门应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以便及时完善和改进。
  
  四、报表由各填报单位按本报表格式自行制作。
  
  五、本报表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上报,收报单位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司股份企业处。
  
  联系电话:(01)2559248(01)2567744—284
  
  传真:(01)254447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6号
  
  邮政编码:100086
  
  附1.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略)
  
  2.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填报说明
  
  3.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略)
  
  4.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填报说明
  
  
1994年12月28日

  
  附件二: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变动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年度报表,于次年的2月28日前报送。
  
  二、各栏内容填报说明
  
  1.第3—10栏“期初股权结构”是指年初股权情况,其中:第5栏“比例”是指国家股占总股本比例;国有法人股数额在第7栏内反映;内部职工股在第9栏内反映;境内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的,应在第10栏“外资股”的数量前标明“B”。
  
  1994年度报表,第3—10栏的内容按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股权结构情况填写,以后年度按日历年度填写。
  
  2.第11—20栏是反映本年度内国家股权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中:第12、13、14栏为实际送股、认购配股、认购新股的股数;第19栏“放弃送股”填入按其它股送股比例计算出的国家股应享有而实际未享有的送股数额。
  
  由于特殊情况调增或调减国家股股本数额的,请分别填入第15、20栏,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1994年度报表,第11—20栏的内容按股份公司成立之初至1994年12月31日之间变动的累计数额填写,以后年度按日历年度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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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各栏对应关系:(略)
  
  三、若公司中的国家股为优先股或由普通股转为优先股,请在“备注”栏或在报表说明中说明。
  
  附件四: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利分配及收缴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年度报表,各填报单位应将股份有限公司于次年6月31日之前已实施的本年度全年分配与收缴情况汇总统计,于7月31日前报送。
  
  二、收到以前年度的国家股股利,须按本报表格式另表填报。如:1995年7月31日前填制的报表应为1994年度应缴股利,若收到1993年度应缴股利,则须另表填报。
  
  三、公司年度股利分配两次以上的,须按表内指标将有关数据综合计算后填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企发[199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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