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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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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


  
  我局是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决定设立的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现已正式开始工作,现将经李鹏总理主持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印送你们(附后)。对“三定”方案中的职责,我局将分步实施。在当前治理整顿中迫切需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特报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同志批准,将建立工作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给予协助。
  
  一、为统一拟订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将原已制定的涉及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其它资产)的管理制度寄送我局一份。今后制订、修订下发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涉及这一方面的制度,需经我局会签或核批。
  
  二、我局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国境内外和预算内外中央级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经营和使用效益、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及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并实施检查,请各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对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进行清产核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将另行研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在单独的国有资产报表制度尚未制定发布前,各部门的年度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及境外国有资产和收益分配情况的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请在报送财政部的同时抄报我局一份,其中有关国有资产存量价值及产权变动,今后将由我局审核会签予以确认。
  
  四、为了掌握国有资产增量的情况和问题,请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国家投资公司、各有投资业务的银行和金融公司,将有关投资计划、数额、项目、效益等方面的情况,抄送我局一份。今后对竣工投产的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新的国有资产,请通知我局,以便办理产权登记管理事宜。
  
  五、今后各部门及直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兼并、出售、改制、清理等活动中,发生不同所有制、不同管辖部门、不同经营使用性质(如企业、事业、行政,下同),不同管辖级次和预算管理体制(如中央、地方,下同)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或管辖权转移行为,须报经我局审批,并办理转移手续。
  
  六、今后各部门及其直属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管辖部门、不同经营使用性质、不同管辖级次和预算管理体制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或管辖权转移行为,或用国有资产参加中外合资经营、股份制经营等,都必须组织资产评估。评估价值或转移价格应报经我局审核确认。
  
  七、在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前,有关中央级国营企业的发包、出租、合资、联合经营等,仍以财政部为主管理,我局参与决定国营企业中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分配管理,当前还要参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同时,由我局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实行产权管理。为便于了解情况,参与研究和决定有关事项,请协助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
  
  八、今后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审批及收入,由我局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规定管理。
  
  九、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决定,我局要参与对中央级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对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清理、界定.保护、划转和登记管理等事项,请各有关部门给予协助和支持。
  
  十、我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将选择几个部门、企业集团和国家投资公司,进行建立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责任制的试点工作,望各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共同探索,总结经验。
  
  十一、在尚未全面建立产权代表责任制前,请各部门指定一个职能机构负责综合办理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与我局保持工作联系,并接受我局的业务指导。请将指定的职能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函告我局。
  
  十二、为及时沟通信息,加强联系,今后我局的有关会议将请各有关部门同志参加,有关的文件及简报等资料,也将抄送各有关部门参阅。请各部门今后召开有关会议也通知我局参加,有关文件、资料也请抄送我局。
  
  今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请各部门的职能机构直接和我局各司室联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关系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资办字[198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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