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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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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根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和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工作,应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工作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占用矿产储量补登记工作。
  
  二、已经进行登记占用矿产储量,作为《采矿权申请登记书》中有关矿产储量栏目填写和审核时的依据。在换证前来不及进行简测计算占用矿产储量的矿山,应在换证后补做简测工作,限期完成登记占用矿产储量工作。
  
  三、为加快矿产储量登记工作的进程,对于因地质工作程度低、没有计算D级储量的生产矿山,应抓紧进行简测工作;对于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提供简单的地质资料,经地(市)地矿主管部门认可后,进行占用矿产储量登记。
  
  四、新建矿山申请采矿登记,应严格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登记占用矿产储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矿产储量登记与换领新采矿许可证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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