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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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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信办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通过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国土资源部在重庆建立了数据备份中心,搭建了数据存储和备份的软硬件环境,运行情况良好,已具备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存放的条件和能力。经部领导批准,正式启动重要国土资源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供异地数据备份,以有效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

  

  为规范备份中心运行,保证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经部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在开展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管理,规范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备份、存储的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备份中心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以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计算机病毒和入侵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等问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备份中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管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受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委托,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数据备份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备份中心管理制度、数据异地备份方案等相关规定;指导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备份中心的运行情况;组织对备份中心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备份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备份中心机房、供电、内部局域网、空调、消防、监控等基础建设和升级改造,制定备份中心机房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备份中心日常的运行维护并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备份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协助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展备份中心建设、运行维护方案的实施;定期向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报告备份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备份中心的人员管理应符合涉密机房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备份中心运行维护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备份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实行ab角制度,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因故离开本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完成脱密期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  备份中心对人员的出入、操作、值班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四章 数据备份以及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

  

  (一) 国土资源相关数据在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之间相互备份,数据备份和存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备份数据应标明密级,涉密数据应由涉密工作人员按照数据备份的程序在屏蔽机房进行存储和备份。

  

  (三) 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与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四) 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性存储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五) 定时检查备份工作日志,发现有备份故障,需及时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六) 数据备份、恢复和取回等,都应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  数据备份方式。

  

  数据备份采用在线和离线数据备份两种方式。

  

  (一) 在线数据备份方式目前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部本级日常管理所产生的业务数据的备份,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向备份中心传输需要备份的数据。目前暂不接受其他单位的在线数据备份委托。

  

  (二) 离线数据备份方式针对国土资源基础数据的备份,通过人工携带介质盘的方式将需要备份的数据存放在备份中心。

  

  第十三条  数据备份程序。

  

  (一) 在线数据备份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常管理产生的数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备份方案和策略,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实现数据的实时在线传输与备份。

  

  (二) 离线数据备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按要求填写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各保留一份),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盖公章后,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派专人(不少于2人)持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原件2份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备份交接,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见附表2,一式三份,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

  

  (三) 数据取回的方式包括拷贝和完全取回两种。数据备份委托方需要取回或复制备份数据时,应派专人(不少于2人)到备份中心进行数据取回交接或数据拷贝处理。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填写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见附表3,一式三份,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保留一份)。备份数据复制处理应在备份中心进行登记。

  

  (四) 备份中心应将所受理的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及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原件1份,定期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存档。

  

  (五) 数据备份委托方应定期对不需要继续备份的数据进行清理,以节省备份中心的数据备份资源,数据清理程序按照备份数据取回的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备份介质管理。

  

  (一) 备份介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进行管理、妥善保存,必要时可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

  

  (二) 备份介质存放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存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三) 备份介质按照规定的数据保存期限保存,定期检查备份介质的性能是否完好。

  

  (四) 备份介质管理要做好保密工作,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 未经数据备份委托方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备份数据。

  

  第十五条  备份数据恢复。

  

  (一) 当需要恢复时,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共同开展数据恢复的工作。

  

  (二) 定期进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进行恢复测试。测试时应记录测试的方法、步骤和出现的问题,以便提出改进措施。测试完成后,及时清理测试环境数据。

  

  (三) 本条仅适于在线备份数据的恢复。备份中心在收到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正式的书面函件后,由双方共同进行数据恢复。

  

第五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备份中心应严格划分涉密区和非涉密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教育,定时定期巡检备份中心内外安全情况,并登记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涉密信息存储介质的保存和销毁工作。

  

  第二十条  接触涉密信息的个人严格要求做到不泄露、不传播。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密码管理规定,保证各种口令、密码使用安全,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规定的密码技术和产品。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备份中心网络管理,未经许可严禁将备份中心的网络接入其他任何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各种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的网络配置。

  

  第二十四条  系统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各种网络设备(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的配置进行备份。网络设备配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备份。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对网络设备的配置进行变更,应在变更前对各种配置进行备份,备份完成后再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何终端设备未经许可,严禁接入备份中心网络;接入的各种设备必须先杀毒后才能接入网络。对接入备份中心网络的各种设备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必须在网络上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然后才可使用,并履行登记手续。移动存储介质一旦接入网络,则作为涉密载体进行管理,严禁再用于其他网络或非涉密计算机。

  

  第二十八条  备份中心网络必须配备经过国家保密部门许可的防、杀病毒软件,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防、杀毒软件的病毒库进行升级。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备份中心的设备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设备进入备份中心前,应由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一条  设备进入备份中心机房后,安装、配置工作由指定的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设备的位置、配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备份中心的设备不得外借。

  

  第三十四条  备份中心的设备维修原则上应在设备维修间进行,如需送修,应告知相关负责人并做好登记。存储介质不得送修或厂家回收。

  

  第三十五条  废弃、闲置的设备应统一放置在库房,设备的报废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并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备份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备份中心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机房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

   2.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

   3.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

  

  附表1: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

  

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名称

 

备份介质及数据内容描述

1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2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3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数据备份委托方

负责人签字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数据备份委托方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

办公室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一、填写说明

1.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名称:填写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全称。

 2.备份介质及数据内容描述:①介质名称和规格:填写数据备份介质名称及相应的规格和型号,介质一般为硬盘、磁带、光盘;②数量:填写数据备份介质的数量,数量应为整数,单位为个,块,张,盘;③总数据量:填写数据备份介质所存储数据的数据量大小,单位为kb,mb,gb,tb;④数据密级:数据备份介质所存储数据的保密级别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种;⑤介质编号、数据内容及描述:介质编号为介质盘上的唯一标识码,数据内容填写数据备份介质所存储的数据内容,包括数据名称,覆盖范围,数据格式等。

3.数据备份委托方在认真、如实填写本表数据备份相关内容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邮寄或送达至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贾萍  010-66558647

4.本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数据委托方、备份中心各持一份,永久保存。

二、其他事项

1.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有关数据备份和取回的相关事宜,对数据备份委托方提出的数据备份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批,并根据备份中心存储空间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分配数据备份空间和资源。

 2.数据备份委托方须完整、准确填写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经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持3份原件报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

 3.数据备份委托方提出的数据备份申请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数据备份委托方持本申请表原件2份到备份中心办理数据备份的相关手续,实际所需备份数据应与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所填写的数据备份清单一致。

 4.数据备份委托方应尽量采取尺寸小容量大的备份介质,且有义务定期取回不需要永久备份的数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清理和销毁存储介质,以节省备份中心数据备份的资源和空间。

 5.数据备份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表2: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

  

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名称

 

备份介质及数据内容描述

1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存放位置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2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存放位置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3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存放位置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数据存放交接时间

 

备份中心

负责人签字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

数据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份中心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数据备份委托方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数据备份委托方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一、  数据备份委托方应遵守的义务

1.完整、准确填写备份数据的相关信息,由数据备份委托方经办人(2人)签字。

2.定期取回不需要永久备份的数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清理和销毁存储介质,以节省备份中心数据备份的资源和空间。

二、备份中心应遵守的义务

1.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存储和保管,在备份数据存放期内,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

2.不得自行复制、更改、删除数据和销毁数据介质。

3.建立完善的机房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和人员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机房安全、稳定运行。

4.建立数据备份台帐,如实、完整记录数据备份、恢复、拷贝和取回等操作过程,以备后查。

三、备份数据的接收查验

1.数据备份委托方与备份中心经办人共同办理备份数据存放手续,查验、核对数据清单和数据介质盘后填写本交接单。本单上所填写的备份介质及数据内容应与经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的数据备份申请受理表上相应信息一致。

2.数据备份委托方应对备份数据的介质盘进行明确标示,并准确填写各介质盘所存储数据的内容。备份中心只负责查验、核对数据清单和介质盘,不负责查验、核对备份数据的具体内容。

3.双方完成数据查验、核对后由备份中心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数据管理专用章。

四、备份数据的存放

1.备份数据按照密级要求存放在相应的柜中。涉密数据应存放在屏蔽机房的防磁柜中,设两道柜门,钥匙分别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掌管;非涉密数据存放在备份中心机房,设一道门,钥匙由数据备份委托方掌管。

2.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造成数据介质盘损坏,备份中心应及时向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通报。

五、其他事项

1.本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作为备份中心收讫数据备份委托方备份数据的凭证。

2.数据备份不收取任何费用。

3.本备份数据存放交接单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数据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持一份,永久保存。

4.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在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的数据备份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和约定其他事项。



  

  附表3: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

  

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名称

 

备份介质及数据内容描述

1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存放位置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2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存放位置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3

介质

名称、规格

 

数量

 

总数据量

 

数据密级

 

存放位置

 

介质编号、

数据内容及描述

 

数据取回方式

? 拷贝  份 ? 完全取回

数据备份委托方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备份中心

负责人签字

 

数据备份委托方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备份中心

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数据备份委托方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

数据管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1.数据备份委托方完整、准确填写需要取回的备份数据清单及取回方式,由数据备份委托方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盖章。

2.备份数据的取回分两种方式:数据拷贝和完全取回。

3.涉密数据取回须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两方经办人共同在场,按照备份中心机房管理制度开启屏蔽机房,分别用各自钥匙打开防磁柜,取出备份数据介质盘。

 4.非涉密数据取回须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两方经办人共同在场,由数据备份委托方自行开启存放备份数据的柜子,取出备份数据介质盘。

 5.由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两方经办人共同对备份数据介质盘进行查验。

6.备份数据的拷贝在备份中心进行,备份中心提供常规数据拷贝所需的刻录机等设备。数据拷贝须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两方经办人共同在场,完成数据拷贝后办理相关手续。

7.本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一式三份,双面打印。数据委托方、备份中心、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持一份,永久保存。

8.本备份数据取回交接单作为备份数据委托方取回备份数据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信办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通过金土工程一期建设,国土资源部在重庆建立了数据备份中心,搭建了数据存储和备份的软硬件环境,运行情况良好,已具备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存放的条件和能力。经部领导批准,正式启动重要国土资源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供异地数据备份,以有效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

  

  为规范备份中心运行,保证国土资源数据安全,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经部领导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在开展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管理,规范数据异地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备份、存储的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备份中心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要数据的异地备份,以防范由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故、计算机病毒和入侵等自然或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数据丢失、损毁等问题。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备份中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管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受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委托,负责具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国土资源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数据备份的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备份中心管理制度、数据异地备份方案等相关规定;指导备份中心的运行维护,定期检查备份中心的运行情况;组织对备份中心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安排相关经费确保备份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备份中心机房、供电、内部局域网、空调、消防、监控等基础建设和升级改造,制定备份中心机房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备份中心日常的运行维护并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管理;严格遵守备份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协助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展备份中心建设、运行维护方案的实施;定期向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报告备份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备份中心的人员管理应符合涉密机房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建立备份中心运行维护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备份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经过相应的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实行ab角制度,备份中心涉密工作人员因故离开本工作岗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完成脱密期后才能离岗。

  

  第十条  备份中心对人员的出入、操作、值班进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四章 数据备份以及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备份的基本原则。

  

  (一) 国土资源相关数据在数据备份委托方和备份中心之间相互备份,数据备份和存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备份数据应标明密级,涉密数据应由涉密工作人员按照数据备份的程序在屏蔽机房进行存储和备份。

  

  (三) 备份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指定的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与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

  

  (四) 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永久性存储介质上,并明显标识。

  

  (五) 定时检查备份工作日志,发现有备份故障,需及时检查故障原因,并进行排除。

  

  (六) 数据备份、恢复和取回等,都应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相应的申请表,以备后查。
国土资源部数据中心重庆数据备份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信办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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