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一月一日第72/99/M号法令核准之《会计师通则》,给予会计师及从事该行业的公司执业准照,并发给会计师及专业会计员专业证。 根据上述法规,有关式样以批示核准。 基此; 护理总督根据十一月一日第72/99/M号法令核准的《会计师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下令: 一、核准给予会计师及会计师公司的、附载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执业准照及专业证式样。* 二、执业准照及专业证预先印有葡文及中文说明,须填上持有人之姓名或公司名称。 三、执业准照及专业证以白色纸印刷,执业准照格式为21×29.5cm,专业证格式为5.6×8.2cm。*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四、执业准照及专业证须由「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简称CRAC)的主席或其合法代任人签署并盖上财政司钢印方能生效,其有效期与有关登记的期间相同。 五、发出之执业准照及专业证上的资料取自其登记资料,包括登记编号、持有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及签发日期。 六、执业准照及专业证所载资料若有任何变动,应予以更换。若持有人或持有公司永久或暂时终止会计业务,必须将之归还「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 七、如有遗失、毁坏或破损等,可以原有编号予以补发,并在执业准照及专业证登记资料中注明。 八、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护理总督 贝锡安 附 件 样本 专业执照样本 专业证样本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9/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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