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有需要委任组成「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正选委员和候补委员。 鉴於按照核准有关通则的法令和《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必须作出上述委任。 基此; 护理总督按照十一月一日第71/99/M号法令第二条、十一月一日第72/99/M号法令第二条、《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第二条,以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决定: 一、任命下列人士为「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成员,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开始,为期一年: 主席:Ho Hou Yin 学士。 正选委员:Lau Wai Meng 学士; Chan Hio Wang 学士。 候补委员:Ieong Io Man 学士; Leong Kam Chun 学士。 二、倘主席出缺或不能视事,由一名正选委员代替。 三、出现上款所述情况,委员会须有一名候补委员参与。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护理总督 贝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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