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为「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制定内部运作规章,是核准规范该等行业的执业章程後的必需工作; 鉴於根据该法规,上述委员会是一项基础监管工具,因此,在确保该等行业的登记和执业程序的合法性方面举足轻重,必须对委员会的运作制定规章。 基此; 护理总督根据十一月一日第71/99/M号法令第二条、十一月一日第72/99/M号法令第二条,以及《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之规定,命令: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之《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门总督办公室 护理总督 贝锡安 附件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第一条 (权限)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隶属於财政司(简称DSF)司长下运作,主要权限有: a) 决议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成为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之申请; b) 建议总督中止或取消注册,如属此情况,提起有关之纪律程序; c) 评估申请人之专业知识及进行甄别试; d) 编制核数师、核数师公司、会计师及会计师公司之名单及清单; e) 订定平常及特别会议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f) 对核数师及会计师行业之有关事宜提出意见; g) 有需要时要求财政司、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中提供不属於委员会成员之专业人员。 第二条 (组成) 一、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一名、正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两名,在财政司、专业团体或学术机构的人员中任命。 二、委员会主席、正选和候补委员由财政司司长听取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意见後向总督提议,由总督以批示委任,为期一年。 第三条 (委员会主席之权限) 委员会主席之权限为: a) 召集委员会之平常及特别会议; b) 向总督建议指派委员会之正选或候补委员,负责提起根据《核数师通则》第八十六条及《会计师通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能施以制裁之纪律程序; c) 指派委员会之正选或候补委员组成作出本法规第一条c)项所指行为之典试委员会; d) 建议财政司司长指派该司两名人员担任秘书及法律顾问; e) 有需要时建议财政司司长向委员会增派协助人员,尤其是财政司以外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会议) 委员会须在平常及特别会议中进行决议。 第五条 (平常会议) 平常会议每星期在政府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及在事先决定之地点举行一次。 第六条 (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在委员会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动提出,或经委员会其他成员提议,由主席或其代任人召集举行。 第七条 (决议的方式) 一、委员会须由主席或其代任人,以及至少一名委员出席决议。 二、决议采用简单多数票方式决定,主席可投决定票。 三、决议须载入会议记录,由出席成员签署。 第八条 (名单及清单之制作) 一、核数师及会计师名单是以注册年期排序及分成两部份,一为个人名义注册,载有姓名及职业住所;另一为公司名义注册,载有商号或公司名称及其住所。名单资料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参考期限。 二、每季末须制作一份载有中止或取消注册、恢复注册及於此期间获批准注册的核数师及会计师之清单。 三、以上所指名单及清单会送往财政司之「税务审计、稽核及讼务厅」,该厅须在名单所属年份翌年二月底前将名单刊登《政府公报》,以及在接获清单後三十日内将清单刊登《政府公报》。 第九条 (报酬) 一、委员会成员按照实际担任的职务收取每月报酬。 二、委员会主席可收取相当於公务员薪酬索引表的一百一十点,其余成员为九十点。 三、秘书和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向委员会提供协助之专业人士,收取与委员会委员相同的报酬。 四、各候补成员可根据实际代任情况,收取相应的报酬,但担任第三条b)及c)项所指职务时,可获得双倍相应报酬。 五、报酬金额按照公务员薪酬增加之百分比调整。 六、在第一条g)项所指情况下,应得之报酬按第三款之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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