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一日第71/99/M号法令第二条和十一月一日第72/99/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并为其组成部分的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二、废止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第一条 权限 “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隶属於财政局局长下运作,主要权限有: (一) 决议自然人或法人提出成为注册核数师或会计师的申请; (二) 建议行政长官中止或取消注册,如属此情况,提起有 关的纪律程序; (三) 评估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及进行甄别试; (四) 编制核数师、核数师公司、会计师及会计师公司的名 单及清单; (五) 订定平常及特别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六) 对核数师及会计师行业的有关事宜提出意见; (七) 有需要时要求财政局、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提供不属於委员会成员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组成 一、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一名、正选委员及候补委员各四名,在财政局、专业团体或学术机构的人员中任命。 二、委员会主席、正选和候补委员由财政局局长听取专业团体及学术机构意见後向行政长官提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为期一年。 第三条 委员会主席的权限 委员会主席的权限为: (一)召集委员会的平常及特别会议; (二)向行政长官建议指派委员会正选或候补委员,负责提 起根据《核数师通则》第八十六条和随後条款及《会计师通则》第六十五条和随後条款的规定可能施以制裁的纪律程序; (三)指派委员会正选或候补委员组成作出本规章第一条(三)项所指行为的典试委员会; (四)建议财政局局长指派该局两名人员担任秘书及法律顾问; (五)有需要时建议财政局局长向委员会增派协助人员,尤 其是财政局以外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 会议 委员会须在平常及特别会议中进行决议。 第五条 平常会议 平常会议每十五天在事先决定的地点举行一次。 第六条 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在委员会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动提出,或经委员会其他成员提议,由主席或其代任人召集举行。 第七条 决议的方式 一、委员会须由主席或其代任人,以及至少两名委员出席决议。 二、决议采用简单多数票方式决定,主席可投决定票。 三、决议须载入会议记录,由出席成员签署。 第八条 名单及清单的制作 一、核数师及会计师名单是以注册年期排序及分成两部份,一为个人名义注册,载有姓名及职业住所;另一为公司名义注册,载有商号或公司名称及其住所。名单资料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参考期限。 二、每季末须制作一份载有中止或取消注册、恢复注册及於此期间获批准注册的核数师及会计师的清单。 三、第一款所指的名单须最迟在其所属年份翌年二月底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四、第二款所指的清单须最迟在其所属的季度翌月底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九条 报酬 一、委员会主席及其余成员收取每月报酬。 二、委员会主席可收取相当於公务员薪酬索引表的一百一十点,其余成员为九十点。 三、秘书和法律顾问以及其他向委员会提供协助的专业人士,收取与委员会委员相同的报酬。 四、各候补成员可根据实际代任情况,收取相应的报酬,但担任第三条(二)项及(三)项所指职务时,可获得双倍相应报酬。 五、报酬金额按照公务员薪酬增加的百分比调整。 六、在第一条(七)项所指情况下,应得报酬按第三款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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