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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3/M号法令,订定对会计师及核数师适用惩罚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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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3/M号法令,订定对会计师及核数师适用惩罚的诉讼制度。


  
  由於已核准《会计师暨核数师注册委员会规章》,故有必要订定由该委员会建议科处处分之有关程序制度;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程序规则)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之纪律程序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後,适用於六月三日第17/78/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之有关科处处分之情况。
  
  二、总督有权限提起程序、委任有关预审员,以及科处上款所指之处分。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第19/93/M号法令,订定对会计师及核数师适用惩罚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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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第2/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规章。   下一条: 第17/78/M号法令,订定管制会计师及核数师活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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