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已核准《会计师暨核数师注册委员会规章》,故有必要订定由该委员会建议科处处分之有关程序制度;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程序规则)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之纪律程序之规定,经必要配合後,适用於六月三日第17/78/M号法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之有关科处处分之情况。 二、总督有权限提起程序、委任有关预审员,以及科处上款所指之处分。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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