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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 二、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三、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力: 四、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五、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六、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公司了解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原因。如果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了解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 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字[199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