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83/M号法令,核准关於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
第一条 (设计的核准) 一、核准关於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一如附件所刊载者。 二、该设计不施行于信用机构及保险机构。 第二条 (设计的决算文件) 一、该设计的决算文件,一如下方所指者,其编制为强制性: 一.一关於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号法律核准之纯利税章程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纳税人: ——综合资产负债表; ——营业结果演算表; ——资产负债表附件及结果演算表附件。 一.二关于上述章程第四条二款所指的纳税人: ——综合资产负债表; ——营业结果演算表。 二、凡独自工作者,又或有家人或外人协助,在工业方面,不超过四人者,在商业方面,不超过三人者,概行免除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第三条 (设计的生效) 设计将於一九八四营业年度开始生效,强制性施行於纯利税章程第四条一款所指的所有纳税人。 第四条 (格式及图表) 为良好执行本法令,财政机构应设置显示有需要的格式及图表。 第五条 (执行上所生疑义) 对执行本法令所生的任何疑义,由总督于听取财政机构的意见後以批示解决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令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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