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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3/M号法令,核准关於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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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3/M号法令,核准关於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


  
  第一条 
  
  (设计的核准)
  
  一、核准关於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一如附件所刊载者。
  
  二、该设计不施行于信用机构及保险机构。
  
  第二条 
  
  (设计的决算文件)
  
  一、该设计的决算文件,一如下方所指者,其编制为强制性:
  
  一.一关於九月九日第二一/七八号法律核准之纯利税章程第四条一款所指的纳税人:
  
  ——综合资产负债表;
  
  ——营业结果演算表;
  
  ——资产负债表附件及结果演算表附件。
  
  一.二关于上述章程第四条二款所指的纳税人:
  
  ——综合资产负债表;
  
  ——营业结果演算表。
  
  二、凡独自工作者,又或有家人或外人协助,在工业方面,不超过四人者,在商业方面,不超过三人者,概行免除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第三条 
  
  (设计的生效)
  
  设计将於一九八四营业年度开始生效,强制性施行於纯利税章程第四条一款所指的所有纳税人。
  
  第四条 
  
  (格式及图表)
  
  为良好执行本法令,财政机构应设置显示有需要的格式及图表。
  
  第五条 
  
  (执行上所生疑义)
  
  对执行本法令所生的任何疑义,由总督于听取财政机构的意见後以批示解决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令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34/83/M号法令,核准关於企业的公定会计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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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第48/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华侨大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补充课程新的学习计划。   下一条: 第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十一月一日第71/99/M号法令和十一月一日第72/99/M号法令内规定行为,以及由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作出一般行为的应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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