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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文 号:[88]建总会字第146号 发布日期:1988-10-10 执行日期:1988-10-10 生效日期:1900-1-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适应业务需要,决定增设“265个体存款”科目,按个体户设明细帐户,核算个体经济户存入的各种资金。存入时记收方,支用时记付方。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2页第5行,归属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0516个体存款”科目。 该科目按总行《个体经济户开户及结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请各行做好资金平衡表远程通讯有关项目的调整工作,以便10月份起使用。 关于增设“个体存款”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88]建总会字第1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