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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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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试行范围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计划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并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直接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必须参加我局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京外单位可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五条一、二、四项条件的,才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第七条 取得会计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签署意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颁发。
  
  第八条 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务范围以内的权力,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中不得确认为达标单位。
  
  根据国发〔1989〕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第十条 会计证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的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一条 各主管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我局和相应的负责会计专业职务评审的部门核备。
  
  第十二条 各主管单位财务机构应对本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我局所属单位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我局向调入单位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由主管单位转出业务档案,京外单位会计人员调离由主管单位代出证明连同业务档案转出,然后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将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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