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会计检查办法
第 1 条 本部为加强所属机构财务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会计检查业务范围规定如左: 一有关预决算之查核事项。 二有关岁入、岁出及营业收支、营业外收支之查核事项。 三有关悬记帐款 (包括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暂收、暂付及垫付款项) 之查核及久悬未清帐款及查核事项。 四有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金银外币、保管品等之查核事项。 五有关财产物料管理,以及呆废器材处理之查核事项。 六有关各类会计帐册报表及凭证之查核事项。 七有关资本结构、资金调度、财物状况及经营效益之检查分析事项。 八各项计划工作衡量分析事项。 九有关员工福利实施及员工福利会收支之查核事项。 一○有关行政院、立法院及审计部对预、决算决议办理事项或审核意见执行办理情形之查核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工作应行查核事项。 第 3 条 会计检查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并得为临时性之专业检查。 第 4 条 会计检查业务,由本部会计处执行之。 第 5 条 会计检查人员由本部会计长就本部会计处或所属机构会计人员中遴选之,于每年会计检查业务开始前拟定人数,签请部次长核派之。 第 6 条 每期会计检查任务终了,检查人员应缮具书面报告及有关建议改进事项,签报部次长核阅。 第 7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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