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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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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拓展太平洋卡业务,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在“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太平洋智能卡业务功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在常州分行、郑州分行、武汉分行、南京分行、重庆分行、西安分行、青岛分行、福州分行、合肥分行、宁波分行等10个分行扩大太平洋智能卡试点发行。上述各行如需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将各行《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业务方案》、《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技术方案》、《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密钥管理系统方案》报总行批准后才能发卡。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联合试点的上海分行、北京分行、长沙分行如需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将三个方案报总行备案。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IC卡)是在我行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基础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著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1.0),所发行的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凡办理太平洋IC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各类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本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一、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此次发行的太平洋IC卡,属我行太平洋卡系列中的一个品种,暂限于太平洋借记卡,其磁条部分的使用和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管理按交银发〔1997〕126号、交银发〔1998〕477号和交银发〔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太平洋IC卡卡面使用现行的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卡面,其卡面统一采用平面烫银印刷,印刷的字体和格式标准见附表。当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时,太平洋IC卡磁条部份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不得采用手工压卡的方式办理业务(存款除外)。
  
  3.太平洋IC卡暂不发单位卡;不设芯片附属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4.太平洋IC卡芯片部分的使用和电子钱包(小额圈存,用于消费)、电子存折(大额圈存、圈提、取现、消费)和专用账户(专用钱包,用于专项费用结算)的业务管理按本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太平洋IC卡磁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其芯片上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持卡人需到发卡机构和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延用手续(联机)后,方可继续使用。
  
  6.各发卡行如需向总行领用各类密钥母卡(含测试卡)、PSAM卡(含测试卡)和空白太平洋IC卡(含测试卡)时,按交银办〔2000〕1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密钥管理
  
  1.总行密钥管理系统中各类交易所需的主控密钥,由总行负责生成,各类主控密钥的作废和替换也由总行负责;主控密钥存储采用硬件加密机的形式,主控密钥备份采用密码封的形式,由总行负责保管。
  
  2.总行每次订购空白太平洋IC卡所带的生产商母卡和全行的主控母卡、认证母卡、洗卡母卡、PSAM卡等由总行负责保管。
  
  3.总行的二级密钥管理系统暂委托上海分行管理和进行日常操作;各行对三级密钥管理系统设备的操作应做到:专人负责、相互制约、定期轮换;同时严格实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员与空白卡片保管员的分人管理。
  
  4.各类商户POS终端、柜面终端、直联终端等端末设备上所使用的PSAM卡,经总行批准后,由上海分行根据各发卡行的需要统一制作和发放。
  
  5.上海分行在承担全行空白太平洋IC卡芯片初始化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各发卡行平均分摊。
  
  (三)客户管理
  
  1.太平洋IC卡芯片上各类存款账户,纳入“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管理,其客户号同太平洋借记卡开户(卡)时所产生的客户号。
  
  2.太平洋IC卡芯片上的各类存款账户目前暂不办理“理财通”(卡储交易)的各项业务,有关“理财通”的各项业务仍通过磁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进行办理。
  
  3.太平洋IC卡在试发行期间,暂不办理芯片内各账户的现金存款和转账(大额转账)业务,现金存款和转账业务可通过磁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进行办理。
  (四)发卡规定
  
  1.凡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通行证、护照等)的影印件。经批准后,由申领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或储蓄网点柜面领取卡片和密码信封。
  
  2.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IC卡时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同时开设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并可随时续存;如申领人已持有太平洋借记卡,需申领太平洋IC卡时,持卡人仍可使用原磁条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原借记卡卡号不变,发卡机构可为其换发新卡(同时开设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专用账户(专用钱包)的开设,俟各行专项业务开办时,再单独开设。
  
  (五)功能表述
  
  太平洋IC卡电子存折具有圈存、圈提、取现、消费、转账、查询余额、查询明细等功能;电子钱包具有圈存、消费、查询余额等功能;专用账户具有圈存、缴费、查询余额、查询明细等功能。专用账户及圈存、圈提交易目前暂只限于在发卡行当地办理。
  
  1.圈存
  
  持卡人将其在磁条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上的款项划入电子存折、电子钱包或专用钱包的账户中;目前暂不办理电子存折账户上的款项划入电子钱包的账户中交易。圈存交易目前必须在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圈存(提)终端、自动柜员机(ATM)上联机进行,并须提交芯片上账户的交易密码。
  
  2.圈提
  
  持卡人将其电子存折中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划回其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上。圈提交易必须在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圈存(提)终端、自动柜员机(ATM)上联机进行,并须提交芯片上账户的交易密码。
  
  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可在持卡人办理销户时,一次性办理余款的圈提交易。
  
  3.取现
  
  持卡人从其电子存折账户中提取现金。取现交易必须在发卡机构和指定的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自动柜员机(ATM)上联(脱)机进行,并须提交芯片上账户的交易密码。
  
  电子钱包账户中的款项可在持卡人办理销户时,一次性办理余款的取现交易。
  
  4.消费
  
  持卡人使用其电子钱包或电子存折账户中的款项进行购物或支付劳务费用。电子钱包的消费交易可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脱机进行,无需提交交易密码;电子存折的消费交易可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联(脱)机进行,并须提交芯片上账户的交易密码。
  
  5.查询余额
  
  持卡人可通过终端或其他读卡设备查询其电子钱包(专用账户)或电子存折账户中的余额,此交易可脱机进行。查询电子钱包的余额无需提交交易密码;查询电子存折(专用账户)的余额必须提交芯片上账户的交易密码。
  
  6.查询明细
  
  持卡人可通过终端或其他读卡设备查询其专用账户或电子存折账户中交易的明细记录,记录数量按芯片实际容量计,此交易可脱机进行,但须提交芯片上账户的交易密码。
  
  (六)密码管理
  
  1.太平洋IC卡的密码分为: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个人交易密码、芯片上各账户(各专用账户和电子存折)的个人交易密码和电话银行的查询密码三部分,密码均为六位数。
  
  2.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个人交易密码和电话银行查询密码的生成和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芯片上各账户的个人交易密码(初始密码相同)由单独的发卡管理系统生成;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和芯片上各账户的个人交易密码均不相同,两个交易密码生成后,打印在同一密码信封上,通过密码信封方式进行发放。
  
  3.持卡人使用太平洋IC卡支付时的一切收付款项分别在其各自的账户内办理结算,无论是联(脱)机交易均可免示身份证件。发卡机构依据个人交易密码(电子钱包除外)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圈存、圈提、取款、转账和消费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使用电子钱包所产生的POS交易凭证是商户与银行的对账依据,可不向持卡人提供。
  
  4.持卡人如遗忘磁条或芯片上的个人交易密码,发卡机构不办理密码的查询,持卡人须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密码更换(重置)手续。
  
  5.卡片损坏,只能办理换卡手续,磁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交易密码不变;芯片上存款账户的交易密码须重置,重置密码须在发卡机构及其指定的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并经二级(科级)权限授权;芯片换卡须请持卡人七天(含)后来行取卡,芯片上各存款账户的余额一律以银行账户余额为准。
  (七)账户管理
  
  1.太平洋IC卡的芯片上,只设有一个电子存折和一个电子钱包账户及暂只开设三个专用账户。
  
  2.太平洋IC卡上电子钱包账户内的款项,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和不设密码,电子钱包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含);持卡人可在系统内或系统外跨行所属的特约商户内,使用电子钱包进行消费支付。
  
  3.专用账户的管理,由各发卡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所开办专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专用账户暂只在发卡行当地使用。
  
  (八)限额管理
  
  持卡人使用其电子存折账户中的款项在发卡行当地消费(取现)时,在同一商户(网点)的一次性消费(取现)总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交易可脱机进行,超过此限额的交易须联机进行;在系统内跨行取现或在商户消费时,目前暂不设交易限额,交易一律联机进行。
  
  (九)挂失止付
  
  1.太平洋IC卡的挂失和止付,仍按现行的太平洋借记卡的挂失和止付办理。太平洋IC卡一经挂失,该卡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电子存折账户和各专用账户均同时挂失止付(电子钱包除外)。
  
  2.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电子存折和专用账户)的止付名单管理同现行太平洋借记卡的止付名单管理。
  
  3.由于电子存折可脱机进行取现或消费交易,故在挂失和生成止付名单时,须及时将该卡的止付名单下载到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和商户的销售点终端(POS)上;如当地有银行卡网络信息交换中心的,还需及时将该卡的止付名单报送给银行卡网络信息交换中心。
  
  4.在储蓄网点的柜面终端和商户的销售点终端(POS)上储存的止付名单,由于这类终端设备的容量限制,故保留在这类终端设备上的止付名单的期限和过期后这类止付名单的管理及该类卡的使用,由各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十)销户(卡)处理
  
  1.书面挂失15个工作日后方能办理销户(卡)或补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2.在办理销户(卡)时,须尽可能的收回旧卡,同时将电子存折和各专用账户中的款项(本金和利息)圈提回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中(电子钱包账户中的款项办理一次性取现),然后办理销户(卡)手续;如无法收回旧卡时,电子存折和各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处理手续同上,同时须将电子钱包账户中的款项转入暂收款项并设立专户。
  
  3.在办理销户(卡)时,该卡芯片上各账户内的余额须与银行应用系统内该卡各账户内余额相符时,方能办理销户(卡);如不符,须等所有交易全部入账后才能办理销户(卡)手续。
  
  (十一)商户管理
  
  1.为实现电子钱包系统外跨行使用,各发卡行对本行自行发展和与发卡行当地系统外各行联合发展的特约商户应使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规则”(GB11714—1997)。
  
  XXXXXXXX
  
  --------
  
  AB
  
  A:行业编号
  
  B:顺序号
  
  2.各行如要发行太平洋IC卡,须与商户增签受理芯片部分(电子钱包和电子存折)脱(联)机交易的有关规定,以明确双方的职责。
  
  3.特约商户从受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IC卡购物或支付劳务费用之日起,无论是联(脱)机交易,都须在每日营业终了与收单行进行联线传送交易数据,如遇通讯故障等原因,最迟不超过15天,将有关交易信息送达收单行;如使用“商户卡”的商户,也须在15天内将“商户卡”送达收单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交易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该商户承担。
  
  4.各发卡行按特约商户分别开设结算账户,用于商户POS消费款项的结算。
  
  (十二)电话银行
  
  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其磁条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中的款项转往同一卡号下芯片上的电子存折或专用账户的转账交易,芯片卡上各账户的款项不得通过电话银行转往备付金存款主账户。
  
  (十三)消费积分处理
  
  1.持卡人使用太平洋IC卡中电子存折和电子钱包账户款项消费时,其消费积分的统计与备付金存款主账户款项的消费积分一并统计。
  
  2.持卡人使用各专用账户中款项缴费时,其支付积分的统计直接在芯片上各专用账户内单独统计。
  
  (十四)手续费处理
  
  1.持卡人领用太平洋IC卡时,需支付卡片的工本费35元,并交纳年费10元。
  2.卡片损坏,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将旧卡交还发卡机构,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并支付补(换)卡工本费。
  
  3.太平洋IC卡的年费,由发卡机构自动从该持卡人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中按年扣收。
  
  4.太平洋IC卡的挂失手续费为20元。
  
  5.太平洋IC卡员工卡继续享受优惠,可免交(收)卡片工本费和年费。
  
  (十五)资金清算
  
  1.太平洋IC卡的资金清算,所有的联机交易均实行实时扣(入)账。
  
  2.对脱机的消费交易采用批量扣账方式:一是每日日终前发卡行与特约商户进行联机的对账和消费交易明细数据的上传,发卡行按上传的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批量扣持卡入账;二是根据商户提交的“商户卡”进行批量扣持卡人账。
  
  3.遇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发卡行与特约商户联机对账和上传消费交易明细数据不成功,发卡行可根据商户提交的脱机消费交易凭证手工补账,批量扣持卡人账。
  
  (十六)其他
  
  1.各行领回的空白太平洋IC卡(含测试卡)和经过初始化的卡片,都须纳入表外空白重要凭证科目进行管理。
  
  2.太平洋IC卡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各类专用凭证、登记簿(申请表除外)等,同现行太平洋借记卡所用的会计科目和各类专用凭证。
  
  二、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太平洋IC卡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开户和年费收取的核算处理同现行的太平洋借记卡的有关核算处理手续。开户登记簿的登记以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账号为主。
  
  2.太平洋IC卡开户时,卡片工本费的收取,应缮制收费凭证,经复核无误后入账。收费凭证一联作“703手续费收入”科目的贷方传票,一联作回单。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703手续费收入—太平洋IC卡工本费
  
  太平洋IC卡补(换)新卡,卡片工本费的收取时的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
  
  贷:703手续费收入—太平洋IC卡工本费
  
  3.太平洋IC卡的销户必须在发卡机构办理,其备付金存款主账户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核算处理手续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太平洋IC卡芯片上的各账户可办理部分或全部销户。太平洋IC卡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一经销户,其所有账户必须同时结清(包括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各专用账户)。销户登记簿的登记同开户。会计分录:
  
  (1)电子存折(专用账户)销户时
  
  借:261应付利息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专用账户)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专用账户)
  
  贷:2626代扣缴利息税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专用账户)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2)电子钱包销户时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钱包户
  
  贷:1011现金
  
  或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项—电子钱包专户(无卡销户)
  
  或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有卡销户)
  
  4.太平洋IC卡销户或持卡人不再使用该卡时,应及时收回卡片,如卡片无法收回,持卡人电子钱包账户内的款项须转出后,方能办理销户。会计分录: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钱包户
  
  贷: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电子钱包专户
  
  5.对电子钱包转入暂收款项的各分户,在经过两年后根据《待划付太平洋IC卡电子钱包专户清单》,转入暂收款项中的久悬未取款分户。
  
  借:2621暂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电子钱包专户
  
  贷:2621暂收款项—久悬未取款
  
  (二)存取款和圈存、圈提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存取款的核算处理同现行的太平洋借记卡的有关核算处理手续。
  
  2.圈存
  
  发卡机构和储蓄网点柜面在受理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专用账户圈存业务时,须通过终端读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四联转账单(或以电子付款交易凭证代),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为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借方传票附件,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为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专用账户贷方传票附件,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四联为持卡人留存联。储蓄网点在受理此项业务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系统记录交易流水,并在当天的业务流水清单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电子钱包、各专用账户)
  
  3.圈提
  
  发卡机构和储蓄网点柜面在受理电子存折(专用账户销户时)账户圈提业务时,须通过终端读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四联转账单(或以电子付款交易凭证代),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为电子存折和专用账户借方传票附件,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为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贷方传票附件,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四联为持卡人留存联。储蓄网点在受理此项业务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系统记录交易流水,并在当天的业务流水清单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专用账户)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4.取现
  
  发卡机构和储蓄网点柜面在受理电子存折账户(电子钱包销户)的取现业务时,须通过终端读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电子钱包除外),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四联取现单(或以电子付款交易凭证代),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为电子存折账户借方传票附件,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取现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取现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电子存折账户(电子钱包销户)的取现业务分为联机和脱机处理两种。会计分录:
  
  (1)本地太平洋IC卡电子存折取现交易的联机处理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款项
  
  贷:1011现金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款项(或1011现金)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本地太平洋IC卡电子存折取现交易的脱机处理当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办理限额下的电子存折取现业务时,须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日终前各储蓄网点与发卡机构进行联机对账并上传取款交易明细数据,发卡机构按各储蓄网点上送的取款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批量扣持卡人账。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贷:1011现金
  
  日终前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1381暂付款项—待划收款项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3)异地太平洋IC卡电子存折账户联机取现交易的处理,同现行的太平洋借记卡异地联网取现交易的处理。
  
  (三)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
  
  特约商户在受理太平洋IC卡上电子存折或电子钱包账户款项消费付款时,须通过终端读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电子钱包除外),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电子付款交易凭证第一联为特约商户留存联,第二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三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电子存折账户的购物消费交易分为联机和脱机处理两种;电子钱包账户的购物消费交易一律脱机处理。
  
  1.本地太平洋IC卡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POS消费交易处理的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消费额)
  
  贷:5031辖内往来(消费额—商户结算手续费)
  
  703手续费收入—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2.本地太平洋IC卡电子存折的联机消费交易处理,采用实时扣账方式。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消费额)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消费额)
  
   贷:5031辖内往来(消费额—商户结算手续费)
  
   703手续费收入—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3.本地太平洋IC卡电子存折限额下和电子钱包的脱机消费交易处理,采用批量扣账方式进行。
  (1)每日日终前发卡行与特约商户进行联机对账并上传消费交易明细数据,发卡行按上传的交易明细数据批量扣持卡人账。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电子钱包)户(消费额)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消费额)
  
  贷:5031辖内往来(消费额—商户结算手续费)
  
  703手续费收入—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2)如实行由商户提交“商户卡”进行消费交易批量扣持卡入账时的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电子钱包)户(消费额)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消费额)
  
  贷:5031辖内往来(消费额—商户结算手续费)
  
  703手续费收入—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4.异地太平洋IC卡备付金存款主账户和电子存折账户的联机消费交易时的会计分录:
  
  收单行卡部的会计分录:
  
  借: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
  
  清算时:
  
  借:5031辖内往来
  
  贷: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消费额)
  
  贷:5031辖内往来(消费额—商户结算手续费)
  
  703手续费收入—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发卡行卡部的会计分录: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存折户)
  
  贷: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消费额)
  
  清算时:
  
  借: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5.对本行受理的异地太平洋IC卡电子钱包账户的脱机消费交易,在日终前收单行与特约商户进行联机上传消费交易明细数据,收单行接上传明细数据后做暂付处理。次日由收单行通过总行与发卡行联机传送交易明细的处理。
  
  收单行卡部的会计分录:
  
  借:1381暂付款项—待划转异地太平洋款项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
  
  次日划转时:
  
  借: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贷:1381暂付款项—待划转异地太平洋款项
  
  清算时:
  
  借:5031辖内往来
  
  贷: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商户消费款(消费额)
  
  贷:5031辖内往来(消费额—商户结算手续费)
  
  703手续费收入—商户结算手续费收入
  
  发卡行卡部的会计分录: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电子钱包户
  
  贷: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时:
  
  借: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6.太平洋IC卡异地取款的手续费分润,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消费的手续暂由收单行留存。
  
  (四)太平洋IC卡的挂失止付处理和计提应付利息处理等的会计核算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三、其他
  
  1.本规定和核算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2.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3.本规定和核算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拓展太平洋卡业务,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在“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太平洋智能卡业务功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在常州分行、郑州分行、武汉分行、南京分行、重庆分行、西安分行、青岛分行、福州分行、合肥分行、宁波分行等10个分行扩大太平洋智能卡试点发行。上述各行如需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将各行《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业务方案》、《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技术方案》、《太平洋智能卡联合试点总体密钥管理系统方案》报总行批准后才能发卡。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联合试点的上海分行、北京分行、长沙分行如需发行太平洋智能卡,须将三个方案报总行备案。现将《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太平洋智能卡(以下简称太平洋IC卡)是在我行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基础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著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V1.0),所发行的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凡办理太平洋IC卡业务的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各类太平洋卡章程、会计制度、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本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一、管理规定
  
  (一)基本规定
  
  1.此次发行的太平洋IC卡,属我行太平洋卡系列中的一个品种,暂限于太平洋借记卡,其磁条部分的使用和备付金存款主账户的管理按交银发〔1997〕126号、交银发〔1998〕477号和交银发〔1999〕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太平洋IC卡卡面使用现行的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卡面,其卡面统一采用平面烫银印刷,印刷的字体和格式标准见附表。当终端设备或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时,太平洋IC卡磁条部份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不得采用手工压卡的方式办理业务(存款除外)。
  
  3.太平洋IC卡暂不发单位卡;不设芯片附属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4.太平洋IC卡芯片部分的使用和电子钱包(小额圈存,用于消费)、电子存折(大额圈存、圈提、取现、消费)和专用账户(专用钱包,用于专项费用结算)的业务管理按本业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太平洋IC卡磁条上备付金存款主账户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其芯片上存款账户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持卡人需到发卡机构和储蓄网点柜面办理延用手续(联机)后,方可继续使用。
  
  6.各发卡行如需向总行领用各类密钥母卡(含测试卡)、PSAM卡(含测试卡)和空白太平洋IC卡(含测试卡)时,按交银办〔2000〕173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密钥管理
  
  1.总行密钥管理系统中各类交易所需的主控密钥,由总行负责生成,各类主控密钥的作废和替换也由总行负责;主控密钥存储采用硬件加密机的形式,主控密钥备份采用密码封的形式,由总行负责保管。
  
  2.总行每次订购空白太平洋IC卡所带的生产商母卡和全行的主控母卡、认证母卡、洗卡母卡、PSAM卡等由总行负责保管。
  
  3.总行的二级密钥管理系统暂委托上海分行管理和进行日常操作;各行对三级密钥管理系统设备的操作应做到:专人负责、相互制约、定期轮换;同时严格实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员与空白卡片保管员的分人管理。
  
  4.各类商户POS终端、柜面终端、直联终端等端末设备上所使用的PSAM卡,经总行批准后,由上海分行根据各发卡行的需要统一制作和发放。
  
  5.上海分行在承担全行空白太平洋IC卡芯片初始化过程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由各发卡行平均分摊。
  
  (三)客户管理
  
  1.太平洋IC卡芯片上各类存款账户,纳入“交通银行零售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管理,其客户号同太平洋借记卡开户(卡)时所产生的客户号。
  
  2.太平洋IC卡芯片上的各类存款账户目前暂不办理“理财通”(卡储交易)的各项业务,有关“理财通”的各项业务仍通过磁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进行办理。
  
  3.太平洋IC卡在试发行期间,暂不办理芯片内各账户的现金存款和转账(大额转账)业务,现金存款和转账业务可通过磁条上的备付金存款主账户进行办理。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银发[2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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