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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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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托方和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贷款逾期
  
  对到期未办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五)存款与贷款利息的计算
  
  1.“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2.“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与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转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转入“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然后分别本行应收取的手续费与委托方应收的利息予以划转。
  
  (六)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与利息的划归委托方
  
  手续费按委托方与本行签订的委托贷款总协议中订明的手续费率(以月息利率标明)在“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中划收,其余额划归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划归委托方的贷款利息)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
  
  (七)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委托方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或如委托贷款停止贷款,委托方抽回委托贷款资金,应经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人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前《关于各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核算规定汇编〔9〕)相应予以废止。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
  
  ┌──┬───────────────────┬───────────┐
  
  │岗位│ 授权内容 │行使权限的条件│
  
  ├──┼───────────────────┼───────────┤
  
  ││一、发放贷款│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来的由借款方填具经信贷│
  
  ││权表”规定处理。│或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存│贷款的一式五联“借款凭│
  
  ││款户与二贷委托方保证户特种转账传│证”。│
  
  │ 会 │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
  
  ││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计 ├───────────────────┼───────────┤
  
  ││二、收回贷款│借款方于贷款到期日前│
  
  │ 部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填交的一式四联“还款凭│
  
  ││权表”规定处理。│证”。│
  
  │ 门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保││
  
  ││证金户与二贷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
  
  │ 贷 │传票(其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
  
  ││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款 ├───────────────────┼───────────┤
  
  ││三、划回委托贷款资金│委托方向信贷或有关业│
  
  │ 经 │根据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的划回委│务部门提出抽回委托贷款│
  
  ││托贷款资金的书面通知缮制“委托资金”科│资金,经信贷或有关业务│
  
  │ 办 │目二借委托方存款户与二贷委托方有关科目│部门审核同意后送来的划│
  
  ││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回委托贷款资金的书面通│
  
  │ 员 │转账传票作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号。│知。│
  
  ││││
  
  │├───────────────────┼───────────┤
  
  ││四、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
  
  ││根据“暂收款项”科目中“待划转委托││
  
  ││贷款利息”户金额,缮制一借“暂收款项”││
  
  ││科目、二贷有关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一││
  
  ││贷“手续费收入”科目传票(其中一贷有关││
  
  ││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款││
  
  ││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会 │一、根据贷款经办员送的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贷款经办员送的加盖名│
  
  │ 计 │记账。│章的发放贷款、或收回贷│
  
  │ 部 │二、记账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将传票送交│款、或划回委托贷款资金│
  
  │ 门 │复账员复核记账。│、或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
  
  │ 电 ││托贷款利息的上述特种转│
  
  │ 算 ││账传票。│
  
  │ 记 │││
  
  │ 账 │││
  
  │ 员 │││
  
  ├──┼───────────────────┼───────────┤
  
  │ 会 │一、根据传票进行复核记账。│记账员送来的加盖名章│
  
  │ 计 │二、复核记账无误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及│的上述传票。│
  
  │ 部 │“转讫章”后,将传票送交综合核算员││
  
  │ 门 │进行综合核算。││
  
  │ 电 │三、在作收、支款通知的传票上加盖“转讫││
  
  │ 算 │章”后送交委托方。││
  
  │ 复 │││
  
  │ 账 │││
  
  │ 员 │││
  
  ├──┼───────────────────┼───────────┤
  
  │ 会 │根据右列传票进行综合核算。│复账员送来的加盖名章│
  
  │ 计 ││及“转讫章”的上述传票│
  
  │ 部 ││。│
  
  │ 门 │││
  
  │ 综 │││
  
  │ 合 │││
  
  │ 核 │││
  
  │ 算 │││
  
  │ 员 │││
  
  └──┴───────────────────┴───────────┘
  
  注:“委托存款”科目存款户利息,按“活期存款”科目利息计付的授权表处理;“委托贷款”科目的计收利息按“本币贷款利息的计算与会计核算授权表”处理,本授权表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略)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
  
  │岗位│ 授权内容 │行使权限的条件│
  
  ├──┼───────────────────┼───────────┤
  ││一、持“开户申请书”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
  
  ││与单项协议副本至财务会计部门开销户│来的一式三联“开户申请│
  
  │ 会 │经管员处办理开户手续。│书”及委托贷款总协议与│
  
  │ 计 │二、符合开户手续由财务会计部门开销户经│单项协议副本。│
  
  │ 部 │管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业务章││
  
  │ 门 │”后,对三份“开户申请书”分别处理││
  
  │ 贷 │:││
  
  │ 款 │(一)一份由开销户经管员凭以登记“开销││
  
  │ 经 │户簿”并留存备查。││
  
  │ 办 │(二)二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议││
  
  │ 员 │副本由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带回。││
  
  ││1.一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
  
  ││本留存备查。││
  
  ││2.一份送交委托方。││
  
  ├──┼───────────────────┼───────────┤
  
  │ 会 │按“支票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规定处理│委托方送来的所签发的│
  
  │ 计 │。│支票及“委托资金”科目│
  
  │ 部 ││存款户的进账单。│
  
  │ 门 │││
  
  │ 柜 │││
  
  │ 台 │││
  
  │ 接 │││
  
  │ 柜 │││
  
  │ 员 │││
  
  └──┴───────────────────┴───────────┘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托方和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贷款逾期
  
  对到期未办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五)存款与贷款利息的计算
  
  1.“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2.“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与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转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转入“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然后分别本行应收取的手续费与委托方应收的利息予以划转。
  
  (六)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与利息的划归委托方
  
  手续费按委托方与本行签订的委托贷款总协议中订明的手续费率(以月息利率标明)在“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中划收,其余额划归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划归委托方的贷款利息)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
  
  (七)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委托方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或如委托贷款停止贷款,委托方抽回委托贷款资金,应经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人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前《关于各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核算规定汇编〔9〕)相应予以废止。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银发[1998]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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