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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能字第09304605870号
发布日期:2004-7-28
执行日期:2004-7-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经济部经能字第0930460587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第3条 公用天然气事业会计之监理事项由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办理之。本部依本准则应执行事项,得委任所属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