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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7-16 执行日期:2002-7-16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7月16日修正 第51条 除第二项及第三项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制定其会计作业程序手册并经会计师提出核阅报告书后,于开始营业前报请电信总局备查;其修正时亦同。 市场主导者之经营者应制定其会计作业程序手册并经会计师提出核阅报告书后,报请电信总局审查,经审查核准后实施;其修正时亦同。 本准则修正施行后,经交通部公告为市场主导者时,应自公告次日起四个月内修正其会计作业程序手册报请电信总局审查,并依电信总局审查核准之会计作业程序手册内容修正提报当年度依规定应提出之报表。 经营者组织、业务及营运等事项遇有重大改变而有修正会计作业程序手册之必要者,经营者应修正之。 电信总局于必要时得要求经营者修正实施中之会计作业程序手册,经营者不得拒绝。 第一项所称会计作业程序手册之内容,应记载经营者实施本准则之具体方法。 修正「第一类电信事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准则」第五十一条条文 台湾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