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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壹一字第09400040321号 发布日期:2005-5-24 执行日期:2005-5-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40321号令修正发布第5、10、13、18条条文 第5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会计、会计技术、会计统计、会计信息、会计与信息科技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第一款以外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初等会计学或会计学 (一)或工业会计、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 (二)、高等会计学或会计学 (三)、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等审计学、税务会计、政府会计、会计实务、会计师业务研究、非营利事业会计、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或财务经济学、财政学、经济学、民法概要、商事法、证券交易法或证券法规、税务法规或租税法规、资料处理或电子数据处理或电子计算器概论或计算器程序与应用或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审计、会计信息系统、统计学、职业道德规范、公司法、商业会计法、管理学(概论)或企业管理(概论)或企业政策或组织与管理、管理信息系统、银行会计、会计制度、会计师法等学科至少七科,合计二十学分以上,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有证明文件者。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须包括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二)、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等审计学。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补考者,于保留期限届满前不受此限。 三、普通考试会计审计人员考试及格,并曾任有关职务满四年,有证明文件者。 四、高等检定考试相当类科及格者。 第10条 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国文(作文与测验)。 二、专业科目: (二)中级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与财务报表分析)。 (三)高等会计学(包括非营利事业会计与政府会计)。 (四)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五)审计学(包括审计准则公报与职业道德规范)。 (六)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 (七)税务法规(包括所得税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土地税法、税捐稽征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第13条 本本考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 第18条 本考试及格方式,采科别及格制。 前项科别及格制,指国文成绩,以达当次考试该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绩为及格。其余各应试科目之成绩,以各满六十分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其未及格之科目,得于连续三年内继续补考之,期限届满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全部科目应重新应试。 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 台湾当局 壹一字第94000403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