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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69731号 发布日期:2004-8-17 执行日期:2004-8-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69731号令修正发布第17、21条条文 第17条 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学全部成绩单、学分证明、会计师证书、经历证件、考试成绩单或及格通知书、法规抄本或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正本及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中文译本。外国人缴验会计师证书暨中文译本,并应经中华民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 前项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证明之影印本。 第21条 本考试全部科目及格人员,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并函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查照。 修正「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 台湾当局 考台组壹一字第93000697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