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税务顾问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实地税筹 联系方式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2-4-17
执行日期:2002-4-17
生效日期:1900-1-1
民国91年04月17日修正
第34-1条八十九年以前处分资产溢价收入已累积为资本公积者,公司得经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同意决定保持为资本公积,或转列为保留盈余,且所有数额应采同一方式且一次处理。
前项所称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同意至迟不得超过九十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