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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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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加强对邮电部门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邮电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会计证是邮电部门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邮电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邮电通信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施工企业、邮票公司和邮电科研、院、校、机关等单位的会计人员。
  
  四、邮电部门会计证的颁发对象是,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之内的邮电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主管人员、记帐、核算、检查、出纳、财务管理等)。现已离开会计岗位的会计人员不属于发证对象。
  
  五、会计证由邮电部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统一印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部直属处级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证,由部经营财务司负责颁发和管理。
  
  六、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七、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在财会工作岗位实习期满,经考核符合第六条1、2、4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尚未评定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现职会计人员,首次按以下规定颁发会计证:
  
  (一)高中毕业(含非财经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初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经考核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者,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二)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并经部、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举办的半年以上财会专业培训班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经考核符合第六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三)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未经部、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举办的财会专业培训班培训者,经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经考核符合第六条1、2、4项条件的,可为其颁发会计证。
  
  (四)财会工作年限,可计算到发证之前,对于从事财会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调任其它工作,现在又回到财会工作岗位的,其财会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八、专业知识考试由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部经营财务司)统一部署、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分邮电通信、工业、供销、施工、事业、基本建设等专业)、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每门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考试合格。四门中有不及格者,其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后再发。
  
  九、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发证机关批准颁发。
  
  十、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十一、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第二条关于“公司应根据其业务需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并提交资格证明”的规定,邮电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所取得的会计证、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均可作为其任职的资格证明。
  
  十二、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奖励、评选先进、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专业职务晋升、行政职务任免,在报刊上正式发表的论著、工作业绩、进修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依据奖励或处分部门的决定等有关证明材料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十三、各邮电单位财会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发证机关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核备。
  
  十四、发证机关邮电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应对本局或本所属单位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考绩档案。
  
  十五、持证会计人员在邮电系统内调动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考绩档案。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十六、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应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并建议所在单位适当安排其工作岗位。
  
  十七、各管理局、总公司、部直属局级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九、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邮电部。
邮电部门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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