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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证监会确定新会计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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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配合新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确定了与此相关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原则。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2000年年末及2001年初,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证监会在通知中要求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认真学习,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报信息披露方面。
  通知要求:一、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2001年中期报告中的比较财务报表;在比较财务报表中增加一栏,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披露2000年年度利润表数据;披露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计算的2000年度相关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确保2001年中期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和指标的准确性。如果2001年年度报告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比较财务数据和当年中期报告相应数据不同,公司董事会应在年报中对其原因及影响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三、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时,参照《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履行必要的程序。四、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红字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通知还规定:已公开发行股票、但尚未上市的公司应在上市公告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2001年6月30日前已经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也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著位置补充披露上述内容;在此期限前未能够获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其申报材料中三年又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数据和指标应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编制的盈利预测也应按此编制。

  通知强调,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以避免损及新股东的利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予以披露。

证监会确定新会计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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