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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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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
 
  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和调整部分科目、帐户如下,请即通知所属执行。 
  一、为了适应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对此项资金管理的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257代收单位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款项”科目,下设“重点建设债券户”。核算代收单位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发行时记收方,按规定划交人民银行时记付方。 
  (二)“259代收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款项”科目,下设“重点建设债券户”。核算代收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发行时记收方,按规定逐级划交总行时记付方。此项资金由总行集中划交人民银行总行。 
  (三)“433特种拨改贷基金”科目,下设“特种拨改贷基金户”(总行专用)。核算人民银行拨交我行发放特种拨改贷的资金。拨入时记收方,交回人民银行时记付方。 
  (四)“474特种拨改贷”科目,下设“特种拨改贷户”。核算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发行建设金融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按规定的范围发放贷款,为此,增设以下科目、帐户: 
  (一)“413金融债券资金”科目,下设“金融债券户”。核算建设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发行时记收方,还本时记付方。 
  (二)“472特种贷款”科目,下设“特种贷款户”。核算以建设银行金融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三)在“637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下增设“应付金融债券资金利息户”。核算建设银行金融债券资金,按年计提应列入成本的利息支出。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三、建设银行经办行代理工交部门(如电力、石化等)和地方发行债券筹集交存的资金,以“255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存款”科目核算。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四、按照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由建设银行发放贷款建成的生产企业,可以在建设银行开户并发放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为此增设以下科目: 
  (一)“263工业企业存款”科目,按单位设户。核算除建筑安装企业以外的各工业等生产企业存入的各种资金,以及流动资金贷款转存款。存入时记收方,支取时记付方。 
  (二)“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科目,下设“工业企业贷款户”。核算建设银行对建筑安装企业以外的各工业等生产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记收方。 
  五、为了适应发展短期资金市场,搞活金融,融通资金,反映同业拆借情况,增设以下科目: 
  (一)“519同业拆入”科目,下设“拆入资金户”,核算向系统内、外拆入的资金,拆入时记收方,归还时记付方。 
  (二)“522同业拆业”科目,下设“拆出资金户”。核算向系统内、外拆出的资金,拆出时记付方,收回时计收方。 
  在增设“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科目后,“507同业往来”科目只核算跨系统日常的结算往来款项。 
  六、为了便于分清政策性挂帐贷款利息和临时拖欠的贷款利息,增设: 
  “608应收贷款利息”科目,下设“应收贷款利息户”,按拖欠利息单位设明细帐。核算除政策规定允许以虚收挂帐方式计收的贷款利息之外,其余的贷款利息因借款单位资金不足支付而临时欠交的利息。发生欠交时记付方,借款单位偿还时记收方。此科目与“605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对转。欠交的贷款利息应按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复利。 
  该科目应从严掌握使用。结息日,借款单位存款户有余额的,所计贷款利息先从其存款户扣收,存款户不足支付部分,从其贷款户扣收,贷款户无贷款指标的,方可使用本科目核算。 
  七、根据人民银行改革资金管理的要求,将“503借入人民银行资金”科目的帐户作如下调整: 
  (一)原“计划借款户”改为“年度借款户”核算我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年度性借款。 
  (二)取消“临时借款户”增设“季节性借款户”、“日拆性借款户”和“再贴现户”,分别核算各行向人民银行借入的季节性借款,日拆性借款,以及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的资金。 
  (三)“周转金借款户”暂时保留,待还清人民银行周转金借款后即自行取消。 
  八、根据《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调整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和管理费支出科目的帐户,并增设业务费支出科目: 
  (一)“615营业收入”科目下设: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结算罚款收入;手续费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从原“贷款利息收入户”划出);出纳长款收入等帐户。 
  (二)“617非营业收入”科目下设:经营投资收入;其他非营业收入户。 
  (三)“616营业支出”科目下设:企业存款利息支出;储蓄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信托业务支出;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往来利息支出;拆入资金利息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外汇买卖损失支出;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支出等帐户。 
  (四)“618非营业支出”科目下设:退休退职费支出;离休人员费用支出;长期病假和编外人员费用支出;劳动保险费用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非常损失支出;其他非营业支出;专项支出等帐户。 
  (五)“620管理费支出”科目下设:公用费用支出户和个人费用支出户。核算建设银行属于企业管理人员的公用和个人性费用支出。 
  (六)建设“628业务费支出”科目下设:公用费用户和个人费用户。核算建设银行业务人员的公用和个人性费用支出。 
  九、为适应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推销和加强空白帐表凭证的管理,将“624库存物资”科目有关帐户作如下调整: 
  (一)将“低值易耗品”分设为“低值易耗品在库户”和“低值易耗品在用户”,分别核算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和单位在10元以上低值易耗品待摊部分的价值。 
  (二)取消“凭证帐表户” 
  取消“凭证帐表户”后,有关凭证帐表的费用列“626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分期均衡摊入成本。 
  十、从1986年起财政部规定我行要交纳调节税。1987年的调节税率待财政部确定后再下达。为简化手续,该项税款的计提、预交列“621应交税金”科目和“622所得税支出”科目核算。各行应按季随所得税一并预交总行集中汇交财政部。 
  十一、根据特种拨改贷比照预算内拨改贷管理的要求,特种拨改贷的利息建设期内实行虚收,对该项利息按下述方法核算: 
  (一)在“440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科目上,增设“特种拨改贷利息贷款户”,核算特种拨改贷在建期间虚收的利息贷款;在“601待转中央基建贷款利息”科目增设“待转特种拨改贷利息户”核算虚收特种基建拨改贷的利息,两个帐户的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二)在“403中央基建贷款收入基金”科目下增设“特种拨改贷收入基金户”核算特种拨改贷利息(实收)收入。各经办行应在年前将所收的利息逐级汇交总行。汇交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特种拨改贷利息收入”字样。核算方法按科目说明处理。 
  十二、为便于内部帐务处理,增设: 
  “641内部往来”科目,按往来事项设户。核算各行财会部门,因需要在内部分帐核算(如储蓄所及专柜等),由此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本科目为收付方共同科目,付出款项的记付方,收入款项的计收方。 
  十三、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两个外汇业务核算科目: 
  (一)“505国外银行借款”科目,下设“国外银行借款户”。核算经批准向国外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借入时记收(贷)方,归还时记付(借)方。 
  (二)“470中长期外汇借款”科目,下设“中长期外汇贷款户”。核算按规定发放的中长期外汇贷款。发放时记付(借)方,收回时计收(贷)方。 
  此外,将原“407外汇自有资金”科目代号改为“411外汇自有资金”。 
  十四、为适应代理发行债券业务的需要,有关表外科目的核算内容作如下补充,并增设“079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 
  (一)代理国家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部门、企业、地方的债券以及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管理。均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分别按“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列入“076有价单证”和“075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二)对于开出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按人民银行规定增设“078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反映开户单位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时,开出和还本付息时收回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 
  十五、上述新增会计科目在资金平衡表的排列位置,以及所归属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详见附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增设和调整部分会计科目、帐户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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